縣政府委託鎮政府徵收,強拆責任由誰承擔

在徵收過程中,確定適格被告是維護權益的關鍵所在。下面,結合具體案例來做以說明。

一、基本案情:

因陽安二線工程需在某縣境內的某鎮等處進行徵地、拆遷,某縣人民政府2015年4月10日發佈《關於陽安鐵路增建第二線某縣段徵地拆遷工作的通告》,就徵地拆遷範圍、補償標準等徵地拆遷事項予以通告。2015年10月16日,縣國土資源局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由縣協調辦牽頭,鎮政府具體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兌付徵地拆遷補償費用,落實拆遷戶安置宅基地,解決徵地拆遷中的相關問題。王某系該縣某鎮某村八組村民,在該村有宅基地一處,並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一棟。該房屋位於陽安二線工程徵收土地的範圍內。陽安鐵路二線某縣段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某鎮人民政府於2018年1月18日共同製作“限期拆除通知書”,限王某在1月26日之前自行拆除。因與王某就房屋拆遷補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縣政府和鎮政府遂於2018年3月29日組織人員對王某的房屋予以強制拆除。

縣政府委託鎮政府徵收,強拆責任由誰承擔


二、律師維權:

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應如何確定適格被告。經過主辦律師申請政府信息信息公開,獲知某縣政府和某鎮政府簽訂《陽安鐵路增建二線某縣段徵地拆遷安置及環境保障工作責任書》。該責任書載明:鎮政府組織實施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兌付徵地拆遷補償費用,落實拆遷戶安置宅基地,解決徵地拆遷中的相關問題。雖然縣政府和鎮政府簽訂《陽安鐵路增建二線某縣段徵地拆遷安置及環境保障工作責任書》,但是,限期拆除通知書是由縣協調辦和鎮政府共同製作,還有強拆現場的簽到冊、強拆現場視頻資料和照片等證據,證明強拆現場有縣政府辦、公安局、國土局、公證處、宣傳部及鎮政府等部門工作人員參與了強拆行為,所以可以認定縣政府和鎮政府共同組織實施了強拆行為,應當認定縣政府和鎮政府為共同被告。

第二個爭議焦點,即強拆行為是否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本案縣政府具有強拆的主體資格,鎮政府不具有強拆的主體資格,因此本案被告鎮政府參與實施強拆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在本案中,雖然鎮政府會同縣協調辦向王某送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但是在拆除前,既沒有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也沒有製作強拆決定,更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縣政府和鎮政府的強制拆除房屋程序違法。

因王某的房屋位於陽安二線工程徵收土地範圍內,並且陽安二線鐵路橋在拆除時已經修在王某房屋門前,拆除後開庭前鐵路橋已經完工,因此要求房屋恢復原狀不具有可能性,並且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相悖。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縣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於2018年3月29日強制拆除王某位於該縣該鎮該村村八組的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縣政府委託鎮政府徵收,強拆責任由誰承擔


三、總結點評:

行政訴訟中,到底該如何確定適格被告,基本原則如下: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作被告;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4、委託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具體案件可能會有所變化,建議最好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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