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委托镇政府征收,强拆责任由谁承担

在征收过程中,确定适格被告是维护权益的关键所在。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做以说明。

一、基本案情:

因阳安二线工程需在某县境内的某镇等处进行征地、拆迁,某县人民政府2015年4月10日发布《关于阳安铁路增建第二线某县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就征地拆迁范围、补偿标准等征地拆迁事项予以通告。2015年10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协调办牵头,镇政府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落实拆迁户安置宅基地,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相关问题。王某系该县某镇某村八组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并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一栋。该房屋位于阳安二线工程征收土地的范围内。阳安铁路二线某县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18日共同制作“限期拆除通知书”,限王某在1月26日之前自行拆除。因与王某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县政府和镇政府遂于2018年3月29日组织人员对王某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县政府委托镇政府征收,强拆责任由谁承担


二、律师维权: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应如何确定适格被告。经过主办律师申请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获知某县政府和某镇政府签订《阳安铁路增建二线某县段征地拆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责任书》。该责任书载明:镇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落实拆迁户安置宅基地,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相关问题。虽然县政府和镇政府签订《阳安铁路增建二线某县段征地拆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责任书》,但是,限期拆除通知书是由县协调办和镇政府共同制作,还有强拆现场的签到册、强拆现场视频资料和照片等证据,证明强拆现场有县政府办、公安局、国土局、公证处、宣传部及镇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了强拆行为,所以可以认定县政府和镇政府共同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应当认定县政府和镇政府为共同被告。

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强拆行为是否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县政府具有强拆的主体资格,镇政府不具有强拆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被告镇政府参与实施强拆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本案中,虽然镇政府会同县协调办向王某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是在拆除前,既没有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也没有制作强拆决定,更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县政府和镇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程序违法。

因王某的房屋位于阳安二线工程征收土地范围内,并且阳安二线铁路桥在拆除时已经修在王某房屋门前,拆除后开庭前铁路桥已经完工,因此要求房屋恢复原状不具有可能性,并且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悖。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9日强制拆除王某位于该县该镇该村村八组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县政府委托镇政府征收,强拆责任由谁承担


三、总结点评:

行政诉讼中,到底该如何确定适格被告,基本原则如下: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案件可能会有所变化,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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