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 ▏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体系建构及现实进路 ——以商事主体的司法感知为视角

来源:天津二中院 作者: 马凤岗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体系建构及现实进路

——以商事主体的司法感知为视角


该文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一届学术讨论会征文三等奖


论文提要:

“五五改革纲要”专门提出,要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又接轨国际标准的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凸显出法治营商环境评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当前世界和我国情况看,营商环境评估正在经历从硬环境到软环境、从宏观纵览到微观窥探、从主观评价到量化测算的变迁,为构建“法院版”法治营商环境评估体系提供了有利机遇和条件。

在构建评估体系时,首先,要树立以满足企业司法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生命周期为基点、以改良司法服务为目标的评估理念,并遵循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其次,在具体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时,可以按照确立指标层级、构造单项指标、修正指标体系三个步骤依次展开,建立一套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可比性、简便性的评估指标体系。再次,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根据不同评估步骤的需要,灵活运用专家构权法、问卷调查法、前沿距离法等方法,完成指标数据的搜集、计算和合成。

在评估体系的推广应用方面,可采取“三步走”策略。在实施路径方面,一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构法院内部评价功能,提升评价来源信息化,促进评价渠道的多元化;二是保证指标评估的信度和效度,建立司法评估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评估过程的科学化;三是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与政府营商环境评估以及司法改革的衔接,商业思维方式与法治思维方式的衔接,实现评估运用的实效化。

文章最后提供了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体系的建议稿,以供各级法院参考。


以下正文:

引言

一国一地的营商环境评价如何,对于吸引投资贸易影响重大。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中,我国排名从第78位跃升到第46位。⑴其中,反映法治营商环境的“执行合同”指标位居世界前列,“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大幅提升,而这两项指标均与审判执行工作密切相关,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个地方的司法裁判是否公开公正,立案执行是否便捷高效,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又接轨国际标准的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在全国法院逐步推广实施。然而,到目前为止,对于“法院版”法治营商环境评价尚处于探索阶段。⑵本文以营商环境评估的现状为基础,以商事主体的司法感知为视角,重点厘清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理念原则、指标构成以及评估方法,并提出实施和运行该评估体系的现实进路。

一、营商环境评估的现状考察

(一)从“硬环境”到“软环境”:营商环境评估范围的变迁

营商环境从字面上讲是指商事主体经营的全要素环境,广义上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相关因素都可囊括其中。⑶上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跨国投资兴盛起来,这一时期的营商环境评估更侧重于自然禀赋、劳动力、基础设施、资本等“硬环境”。随着跨国企业本土化的推进,同时受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营商环境评估开始更多聚焦行政服务、司法效率等“软环境”,“本质上成为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目标的法治技术评估”。⑷目前影响力最大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就是将影响企业经营的“软环境”作为评估指标,其中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办理破产三项指数与司法裁判密切相关,司法对于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适应营商环境评估更加注重法治“软环境”的发展趋向,开展专门的司法评估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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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宏观纵览到微观窥探:营商环境评估视角的变迁

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之所以得到各国的格外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摒弃了以往重视评价社会安全度、经济稳定性、政府清廉度等宏观要素的传统思路,而是关注于影响企业运行效率的法治细节,侧重于技术层面的微观评估,从而提供了在细节上改善营商环境的突破口。企业作为典型的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优化运营管理、调配人力资源等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类纠纷,需要司法的介入。一个地方的法院审判质效如何,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感受评价营商环境具有直接和重要影响。因此,站在企业视角构建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运营与司法运行的对接,实现二者的“双赢”。⑹

(三)从主观评价到量化测算:营商环境评估方式的变迁

优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由解决纠纷的单一职能向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职能转变的典型体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前后,河北、福建、上海、天津、北京等地法院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性文件。从这些文件内容上看,大部分局限于事前的政策指导,缺乏事后的效果评估。尽管有的法院通过听取企业家的座谈意见,或者到企业实地调研,能够得到一些司法效果的反馈信息,但这些信息的主观性、片面性、选择性使得决策者很难全面客观掌握实际情况。而司法评估的量化研究方法通过将调查对象的主观评价客观化,为走出这种困境打开了一扇大门。目前天津、重庆等地法院已经开始关注和探索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方法,法治营商环境评价正在步入“大数据”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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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理念设计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关键在于评估理念是否科学合理。

(一)评估理念:侧重于企业司法感知

1.以企业司法需求为导向

营商环境是以商事主体需求为中心的微观法治环境。如果将商事裁判视为司法工作的“产品”,企业等商事主体则为“消费者”,那么司法“产品”质量如何,不能仅从生产者即司法机关的立场出发,看“产品”设计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而主要是看司法“产品”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而,营商环境司法评估应以企业司法需求为导向,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能够为企业提供诉权表达的正当渠道,司法裁判过程以及结果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企业权益保障的需求。

2.以企业生命周期为基点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Enterprise Life Cycle Theory)认为,企业生命轨迹包括发展、成长、成熟、衰退等若干阶段,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⑺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就是从企业生命周期出发,设计了开办企业、登记财产、办理破产等10项指标,提升了其合理性与科学性。从司法角度看,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面临的纠纷类型特点是不一样的,因而,在评估法治营商环境时,也应当将企业生命周期作为基点,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寻找和解决我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治难题和司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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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改良司法服务为目标

评估研究就是在既有的政治环境、项目局限和可用资源下,最大限度地为决策者提供有用信息。⑻司法评估本身不是目的,决策者更关注的是,当前营商法治环境存在什么问题,司法服务能否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今后应当从哪些方面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司法评估的“动机—行为—反馈—改良”反馈机制中得到答案。

(二)评估原则:侧重于全面客观公正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在建构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体系时,应当遵循一定的评估原则。

1.评估范围的全面性原则

“程序正义说”认为,程序性因素明显影响着人们对司法的信任⑼,因此,对营商环境的司法评估应当兼顾实体和程序问题。从评价主体看,受到认识局限性和群体立场的限制,评价对象也应当多元化,不仅包括作为诉讼参与人的企业家、法务、律师,还应重视商事法官的意见。从法院职能看,除了审判职能之外,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普法宣传等职能对于营商环境社会氛围的形成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营商环境的司法评估应当覆盖审判业务和综合事务两个层面。

2.评估方法的客观性原则

莎士比亚有句名言,“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企业在诉讼中都会形成认知、感受等不同的主观性评价,甚至在参加同一个法官审理的案件时感受也是不一样的,如果简单地以主观性的评价作为司法评估标准,那么每一次评估的结果都可能大相径庭,评价的权威性和中立性也会大打折扣。为了防止主观性评价带来的评估偏差,世界银行在设计营商环境评估问卷时,采取了标准化案例情境方法,并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数据进行核验。鉴于此,在建构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体系时,也有必要将客观性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3.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原则

从其他国家司法评估的情况看,美国法院评估工具(Court Tools)、司法绩效评估(Judicial Performance Evaluation)以及法治指数评估(The Rule of Law Index),具有明显的外部主导特征,专门设立评估委员会独立负责评估工作,评估人员主要来自司法系统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或者志愿者、律师、陪审员等人员,以确保评估者与评估结果不存在利害关系。⑽为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防止某些法院可能为了“脸面”而对评估数据弄虚作假,自说自话,营商环境司法评估应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同时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三、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指标建构

任何一项指数评估,都离不开一套系统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是开展司法评估的基础和关键,也是评估体系设计中最大的挑战。

(一)指标设计的原则与源头

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作为一种多指标综合评估体系,在提炼设计评估指标时应当遵循综合评估的一般原则:一是系统性原则。按照系统论的观点,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呈现为一种诸系统要素相互关联的多层级结构,对每一层级的指标可以逐级分解。二是科学性原则。即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体系从单个指标配置、指标体系结构、数据生成方法、指标计算和合成方法都应当科学合理。三是可比性原则。评估结果可以在所有同级法院或地区之间进行公平的横向比较,不得设置对某些法院具有独特优势的指标。四是简便性原则。每一个评估指标都可以通过一定的调查评估方法便捷地获得数据。

在遵循上述指标设计原则的基础上,在具体设计指标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一是借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将其中的合理成分吸收到评估指标体系中;二是借鉴我国法院从2010年左右开始实施的案件质量评估,将能够客观反映法院工作质效的“平均审理(执行)天数”等指标纳入指标体系;三是借鉴国务院、最高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文件,选取其中能够直接影响商事主体评价、可以量化统计的内容,提炼为司法评估指标。

(二)指标体系构建的“三步法”

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具体—抽象—具体”的辩证逻辑思维过程,也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认识深化过程。在具体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时,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步骤展开。

第一步:确立指标层级

任何一种评估指标体系都呈现为多层级结构。第一层级为总目标层,要求集中体现综合评估的目的。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是为了推动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目标,因此,第一级指标可称为“法治营商环境司法指数”。

第二层指标作为子目标层,应当反映、支撑并有利于达到总目标层,体现综合评估的指导理念和价值导向。从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理念原则出发,第二级指标的设计应当以商事主体的“司法感知”为落脚点。由此,可以从规范性、安全感、便利度、信任度、影响力五个方面,分别设置商事诉讼程序指数、商事主体保护指数、商事司法便利指数、商事司法能力指数、商事司法舆论指数五个二级指标。

第三层指标是对第二层指标的内容分解,能够体现第二层指标的内涵、影响因素、组成结构,使指标体系更加具体化和客观化。对第三级指标的设置应当兼顾体系的全面性和各指标的独立性,既要确保相关要素的全覆盖,又要保证各指标内涵之间没有重复交叉。由此可设定所有三级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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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层指标是对第三层指标的进一步细分,也是最基础的评估指标,因此在选取时应当注重指标的可得性和可量化性。

第二步:构造单项指标

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元素是单项指标。在各层级的单项指标中,最低层级的单项指标最为重要,因为它是整个指标体系的基础。有的单项指标是现成的,可以通过案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而另外一些单项指标,则需要通过逻辑思维的方法进行构造。比如三级指标“审判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价各审判环节监督管理的效果,所以根据评价内容和任务可以粗略定义为“送达管理”“分案管理”“庭审管理”“审限管理”四个单项指标,然后按照各单项指标的特点、评价标志,提炼出可以量化的评价内容。例如对庭审程序的监督管控,可以通过观察休庭和延期开庭的次数,以及休庭和延期开庭规则是否得到了遵守进行评价。由此可以确定该单项指标的可操作性定义即为“庭审管理”,并根据评价内容设计具体的计算方法:调查对象认为在案件审理中休庭和延期开庭的次数不超过1次,并且50%以上的案件严格遵守休庭规则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最后,还需要对单项指标进行检测修正,发现单项指标数据生成或者计算不简便、评分标准不合理,无法达到评价目的,则可以删减合并修改。单项指标构造过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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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修正指标体系

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体系涉及内容庞杂,在设计指标体系时不可能一蹴而就,初步设计的体系可能存在重复、遗漏、谬误。因此,必须对指标体系进行修正完善,删除不必要、不合理、不科学的指标,保留合理指标,增加重要指标,通过多轮次的检测修正,建立一套较为科学的指标体系。本文尝试构建的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体系包含5项二级指标,22项三级指标,80项四级指标(见附件)。

四、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方法选用

开展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除了需要建构一套系统完善的指标体系外,还要根据司法评估的规律和特点,选择适用科学合理的综合评估方法。⑾

(一)指标权数的赋值方法:专家构权+平均构权

在统计学上,权数代表某项指标的重要程度,也就是相对于合成指标的影响力大小。为了便于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对权数按照一定构权方法进行“赋值”。鉴于权数具有模糊性、人工性、主观性的特点,对权数赋值没有对错之分,但应当选择相对科学合理的构权方法。

就营商环境司法评估而言,在对二级指标进行构权时,为了降低人工“赋值”所带来的主观性、模糊性等不利影响,可以采取专家构权法,通过增加独立观察的次数以提高样本指标的代表性。具体实施时可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步,选取专家组成小组。专家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熟悉法院工作,了解营商环境司法需求,符合该条件的人选当属法院庭长,以及公司法务人员。两类人员各选取10人组成法院专家组和公司专家组。

第二步,将构权要求告知各位专家,要求在三天内独立给出一套权值。

第三步,对专家提供的权值进行汇总统计,为体现以企业司法感知为中心的评估理念,公司专家组权重设为60%,法院专家组权重为40%,采取加权算数平均法确定各指标的权值。

第四步,进行“归一化”处理,使各项二级指标的权数之和等于100。通过上述步骤,可得到二级指标的权值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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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三级指标和四级指标构权时,由于指标项较多,人们的比较分析能力会明显下降,赋值的随意性大幅提高,因此专家构权法的合理性相应也会变弱。对此,可采取平均构权法,即每一层级的各项指标都赋予平均权数值。⑿其优点除了简便易行外,还能够防止个别法院有选择性地改进工作,提升某项权重高的指标,而忽视其他权重小的指标。采取平均权重后,要求对每项指标都要给予重视,因为每一个工作细节的改进都可以对改善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二)数据信息的生成方法:问卷调查+数据统计

指标的数据信息是计算指标值的依据。法治营商环境司法 评估数据信息的来源主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获取:

1.问卷调查法

在调查问卷设计中,为了防止调查对象的主观偏见影响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可以客观问题为主要内容,调查对象在回答时一般只需回答“是”或“否”,并相应地赋予得分值。为了兼顾内外部评价,调查问卷的对象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参与企业诉讼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人员,他们不仅熟悉公司运行,也关注司法动态,在评价法治营商环境时具有一定发言权;一部分是商事法官,其对商事主体的司法需求、营商环境法治化有着直观感受和较多思考;另一部分是法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他们能够提供来自法院内部的权威信息,为了验证信息真实性,职能部门还应提供正式文件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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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据统计法

对于涉及案件审理流程和结果的指标,可以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平台,包括案件信息系统、执行信息系统、裁判文书网、司法大数据平台等,直接进行数据提取。涉及案件质效的指标则可以从各地法院案件质量评估系统中提取。

(三)指标数据的无量纲化方法:前沿距离+归一处理

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数据的来源多种多样,测量尺度即量纲也不一样,包括百分比、得分、次数、件数等。为了便于比较分析,需要采取无量纲化方法统一评价尺度。在此,可以借鉴世界银行采取的“前沿距离”评分方法(Distance to Frontier)。这种方法能够反映各个法院之间的真实差距,促进评估法院寻找与先进法院的差距并改进工作方法,但又不给出具体的指标值,避免了“以数据论英雄”现象。具体操作是:首先,在单项指标从某一年开始测算的所有主体评价中,按照优劣排序,确定最好水平数据和最差水平数据作为边界;其次,计算该指标数据与最差水平数据的距离在最好和最差水平之间的距离中的位置;最后,对该位置所对应的比例进行“归一化”处理。用公式表示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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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理天数”为例,如果以10个基层法院作为评估单位,从2018年起的所有法院的审理天数中,最好水平为55天,最差水平为136天,被测算法院2019年的审理天数为83天,则其“审理天数”指标的得分取整为(136-83)/(136-55)*100=65。

(四)指标得分的合成方法:算术平均+加权平均

在得到所有四级指标的数据得分后,即可以依次计算三级指标、二级指标以及总指数得分。四级指标合成三级指标,三级指标合成二级指标,都采用算术平均法,其合成公式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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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现实进路

法治营商环境评估是一项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先例可循,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如何最大限度发挥评估工作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助推作用,需要决策者和实施者统筹谋划。

(一)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推广步骤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设计评估体系的目标在于应用,对于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标的推广,可以采取“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步,选取某市部分基层法院进行先行先试,利用1至2年时间检视问题,修正指标。笔者选取了某市5家基层法院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模拟测算,经测验,本文所述评估体系具有可行性。第二步,选择某省高院辖区法院进行评估,对中、基层法院分别评估,利用1至2年时间进一步完善评估体系。第三步,在充分试验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治营商环境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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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实施路径

1.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促进评估渠道的多元化

一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专业性,对于确保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政府绩效考评、决策咨询中,已经大量采用了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此,可以借鉴相对成熟的做法,逐渐实现从自我评估向第三方评估的转化。具体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从具备一定评估经验、了解司法运作的高校和社科院等研究机构中选定。建议从最高法院到各地法院要与同级政府的市场监管、招商引资、司法行政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给予第三方评估机构充分信任和信息支撑,为其开展评估工作提供良好环境。

二是重构法院内部评价功能。虽然法治营商环境评价立足于外部商事主体的评价,法院人员几乎不参与主观性评价,但不能忽视法院内部评价在获取信息、发现问题方面的独特作用。因此,在设计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单项指标、调查问卷以及指标权重时,可以采取座谈、访谈、抽查等方式,充分听取法官、庭长的意见建议,实现从受访者到设计者的评价功能转变。

三是提升评价来源信息化。目前的评估体系中大部分案件数据信息直接从案件信息系统等平台得到,但还有一部分信息如某类案件的胜诉率、休庭率、诉请支持率,以及调研成果数量等,还无法通过信息化平台获取,只能通过人工统计方式,不利于节约评估成本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智慧法院”建设的背景下,有必要及时开发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尽快弥补短板。

(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提高评估过程的科学化

一是提高指标评估的信度。信度在统计学上是指测量结果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法治营商环境评估中的数据大部分为客观信息,为了提高这部分信息的信度,可以将人工检测与系统自动检测相结合,引入抽样审查、现场观察等多种方式,⒀明确数据信息收集者的责任。对于其他主观性信息,要在设计调查问卷时,注意总调查项与子调查项相互印证,提醒调查对象认真作答,可抽取一部分问卷进行回访。为了防止出现“霍桑效应”,⒁还可采用再测法,每隔一段时间测一次,以此验证问卷结果是否前后一致。

二是提高指标评估的效度。效度是指测算结果的准确性、有效性和有用性,其反映的是测算结果与评估目的和内容的吻合程度。为了提高法治营商环境评估的效度,需要进一步验证各指标是否能够体现评估目标,甄别外部评估主体对司法机关是否存在主观偏见,与司法裁判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防止其主观性判断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三是建立司法评估的动态调整机制。当今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商事纠纷新类型层出不穷。对此,要坚持以司法需求为导向,及时发现问题,动态调整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方向和指标构成,提高评估体系的适应力。

(三)微观与宏观相结合:推动评估运用的实效化

一是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与政府营商环境评估的衔接。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视角和数据基础,可以作为政府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政府营商环境评估又为司法评估营造了有利社会环境和宏观指导,二者在评估理念、指标设计、评估方法等方面应当实现无缝对接。

二是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与司法改革的衔接。司法评估是改进司法工作的“指挥棒”和“晴雨表”。⒂通过营商环境司法评估,各地法院可以直观发现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进而为司法改革提供微观视野下的突破口和原动力,确保司法改革举措取得实际效果。

三是促进商业思维方式与法治思维方式的衔接。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为司法机关了解企业经营中的困境提供了观察窗口,有利于帮助司法决策者和法官转变思维方式,提升审判效果,同时,也让企业经营者等商事主体更全面深入理解司法工作,增强了诉讼风险意识和法治思维,为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

结 语

优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应有之义,开展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是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手段。尽管有关评估工作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但我们不能忽视其潜在的巨大社会价值和法治意义。本文以商事主体的司法感知为视角,对法治营商环境司法评估的体系建构和运用进行了初步探索,而法治营商环境评估与改进裁判方法以及审判机制之间的双向影响等深层问题,还有待于在今后实践基础上探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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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ing Business in 2019:Understanding Regulation,World Bank,2019,

http://www.doing business.org/reports/global-reports/doing-business-2019.

(2)截止目前,仅有少数法院正在探索开展法治营商环境评估,其中成果较为显著的是重庆法院。2019年8月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体系(2019)》,决定开展重庆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

(3)参见王美舒:《营商环境评估:国际实践及其中国启示》,载《师大法学》2018年第1期(总第3卷),第124页。

(4)张志铭、王美舒:《中国语境下的营商环境评估》,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5期,第34页。

(5)数据均来源于世界银行网站https://chinese. doing business .org.

(6)商事主体是营商环境的评价主体,但其范围较宽泛,为了评估的便利性,本文的商事主体仅针对企业和公司。从“商事审判”的角度出发,本文中企业和公司整合为“企业”一个概念。

(7)参见吴琛越:《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对成长阶段企业的定量分析》,载《华东经济管理》,2008年第6期。

(8)[美]彼得·罗希、马克·李普希、霍华德·弗里曼:《评估:方法与技术》(第7版),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9)参见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5期。

(1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编:《法治指数:可以量化的正义》,载《司法改革动态(域外专刊)》第5期。

(11)综合评估方法主要分为有量纲评价法和无量纲评价法,具体参见秦寿康等:《综合评价原理与应用》,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

(12)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也采取了平均构权法,对每项指标的分指标给予相同的权重。

(13)参见佟季、袁春湘:《美国和加拿大司法绩效评估的实践与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5日第2版。

(14)霍桑效应是指当人们意识到自己正在被关注时会刻意改变一些言行。

(15)参见孙晓东:《中国司法评估制度完善研究》,载《广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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