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男子不戴套嫖娼,竟為了不可告人目的,如何評價男子行為?

案例:

近期,某派出所突擊了轄區內一家小旅館,在該旅館房間裡民警當場抓獲了一對正在從事賣淫嫖娼行為的“野鴛鴦”。據被捕雙方供述,兩人已經完成過多次“性交易”,且每次都沒有做必要的防護措施……

被抓“失足女”唐韻20出頭,剛和丈夫結婚不久。婚後,丈夫就經常出外打工,由於夫妻倆聚少離多,讓唐韻時感寂寞。為了解解悶,再賺些零花錢,就在朋友介紹下,租用旅館房間從事賣淫活動,接客就支付給旅館老闆60元錢,沒有就支付30元錢。

就這樣在樓下攬客時,與嫖客餘歡水搭上,以嫖資200元先後多次發生“性交易”。但該嫖客餘歡水有個癖好,每次唐韻問他要不要戴套,餘歡水都以戴套不舒服堅持不戴。但聽了民警介紹後,唐韻幾近崩潰……

經過進一步審訊調查,餘歡水患有艾滋病,在與唐韻“性交易”3年前就已經確診。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故意隱瞞自己的疾病,多次與賣淫女唐韻發生性交易,且故意不採取任何安全措施。除唐韻外,餘歡水還以同樣方式與其他“失足女”發生“性交易”。

幾近崩潰唐韻抓緊進行了相關艾滋病檢查,還好並未感染。

以上案例系真實案件改編而來,對所列人員姓名進行了化名處理,儘量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此案並不複雜,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及原理對此案進行解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指正。


奇葩男子不戴套嫖娼,竟為了不可告人目的,如何評價男子行為?

唐韻未因此感染艾滋病,餘歡水是否涉嫌傳播性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該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治理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於某種動機或為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所謂嚴重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患有性病,若不屬於嚴重性病,也不能構成傳播性病罪。

具體到本案,餘歡水、唐韻行為無疑屬於賣淫嫖娼行為,餘歡水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情況下,故意隱瞞自己的疾病,且故意不採取任何安全措施,多次與賣淫女唐韻發生性交易,雖然並未導致唐韻感染艾滋病,但並不影響餘歡水傳播性病罪成立。因為該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傳染給他人性病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如因此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最終,餘歡水被處以2年有期徒刑。


奇葩男子不戴套嫖娼,竟為了不可告人目的,如何評價男子行為?

編後語:

據有關數據統計,全國艾滋病感染人數已有百萬之巨,相當於一萬人之中就有8人感染,2019年艾滋病死亡人數達2萬餘人,這些數字不可謂不驚人。餘歡水感染艾滋本已不幸,採取此類行為只會增加自己的不幸。在實例中,此類事情並不少見,還有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雖不構成本罪。但如果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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