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男子不戴套嫖娼,竟为了不可告人目的,如何评价男子行为?

案例:

近期,某派出所突击了辖区内一家小旅馆,在该旅馆房间里民警当场抓获了一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野鸳鸯”。据被捕双方供述,两人已经完成过多次“性交易”,且每次都没有做必要的防护措施……

被抓“失足女”唐韵20出头,刚和丈夫结婚不久。婚后,丈夫就经常出外打工,由于夫妻俩聚少离多,让唐韵时感寂寞。为了解解闷,再赚些零花钱,就在朋友介绍下,租用旅馆房间从事卖淫活动,接客就支付给旅馆老板60元钱,没有就支付30元钱。

就这样在楼下揽客时,与嫖客余欢水搭上,以嫖资200元先后多次发生“性交易”。但该嫖客余欢水有个癖好,每次唐韵问他要不要戴套,余欢水都以戴套不舒服坚持不戴。但听了民警介绍后,唐韵几近崩溃……

经过进一步审讯调查,余欢水患有艾滋病,在与唐韵“性交易”3年前就已经确诊。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故意隐瞒自己的疾病,多次与卖淫女唐韵发生性交易,且故意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除唐韵外,余欢水还以同样方式与其他“失足女”发生“性交易”。

几近崩溃唐韵抓紧进行了相关艾滋病检查,还好并未感染。

以上案例系真实案件改编而来,对所列人员姓名进行了化名处理,尽量保留了原案的事实。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此案并不复杂,下面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及原理对此案进行解析,不到之处请各位指正。


奇葩男子不戴套嫖娼,竟为了不可告人目的,如何评价男子行为?

唐韵未因此感染艾滋病,余欢水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所谓严重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具体到本案,余欢水、唐韵行为无疑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余欢水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情况下,故意隐瞒自己的疾病,且故意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多次与卖淫女唐韵发生性交易,虽然并未导致唐韵感染艾滋病,但并不影响余欢水传播性病罪成立。因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传染给他人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因此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余欢水被处以2年有期徒刑。


奇葩男子不戴套嫖娼,竟为了不可告人目的,如何评价男子行为?

编后语:

据有关数据统计,全国艾滋病感染人数已有百万之巨,相当于一万人之中就有8人感染,2019年艾滋病死亡人数达2万余人,这些数字不可谓不惊人。余欢水感染艾滋本已不幸,采取此类行为只会增加自己的不幸。在实例中,此类事情并不少见,还有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虽不构成本罪。但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奇葩男子不戴套嫖娼,竟为了不可告人目的,如何评价男子行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