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琐事与朋友产生矛盾
心生怨恨 欲报复
竟然“男扮女装”
走上凌晨的街头
点燃朋友店铺及周边2家商店
一泄愤怒
结果火势蔓延 火焰照亮夜空 3间商铺被烧毁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身陷囹圄的他 悔不当初
2020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太湖县晋熙镇某商业老街上,一家服装店内突发大火,熊熊火焰照亮夜空。店主及家人看到眼前这一幕,瘫坐在地上泣不成声。为防止火势蔓延,殃及周边店铺,现场救援人员全力扑救,最终大火被扑灭。经太湖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勘验,发现火灾系人为纵火,社会影响恶劣。
太湖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卢某清。
案发后第3天,3月30日18时许,民警通过布控蹲守,在太湖县境内一民房内将犯罪嫌疑人卢某清成功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清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清因琐事对开服装店的朋友不满,心生怨恨,暗自计划报复,经精心“打扮”后,于3月27日凌晨1时许,来到朋友的服装店,趁四下无人将其引燃,遂逃离现场。此次火灾致使服装店内服装及周边2家商店内的商品被烧毁,经济损失合计达50万余元。等待卢某清的,将是冰冷的铁窗和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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