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坪縣人民法院:槍支藏匿於家中,終難逃法網


蘭坪縣人民法院:槍支藏匿於家中,終難逃法網

2020年4月21日下午,蘭坪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連續公開開庭審理了四起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件,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

蘭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將槍支藏匿於家中。經民警做工作後,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權、李某成、胡某堂主動上繳了其非法持有的槍支。12月7日,被告人胡某六主動到蘭坪縣公安局啦井派出所投案。經怒江州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權、胡某堂非法持有的疑似槍支,被告人胡某六非法改裝的疑似射釘槍均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均具有致傷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

蘭坪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罪名成立,綜合考慮案情及相關法定、酌情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等。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權、李某成、胡某六五個月至六個月的拘役刑,緩刑八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判處被告人胡某堂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槍支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予以銷燬。四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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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以違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蘭坪縣人民法院:槍支藏匿於家中,終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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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槍支、彈藥、爆炸物是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我國對其實行嚴格的管理政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法律底線不可碰,購買和非法持有槍支,不僅會給人民群眾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還會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圖文/和偉欣

來源:蘭坪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以案釋法】槍支藏匿於家中,終難逃法網

編輯:都市時報一點關注 吳薇

審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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