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人民法院:枪支藏匿于家中,终难逃法网


兰坪县人民法院:枪支藏匿于家中,终难逃法网

2020年4月21日下午,兰坪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连续公开开庭审理了四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将枪支藏匿于家中。经民警做工作后,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权、李某成、胡某堂主动上缴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12月7日,被告人胡某六主动到兰坪县公安局啦井派出所投案。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成、李某权、胡某堂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被告人胡某六非法改装的疑似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均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兰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综合考虑案情及相关法定、酌情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等。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权、李某成、胡某六五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刑,缓刑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判处被告人胡某堂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予以销毁。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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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违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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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其实行严格的管理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法律底线不可碰,购买和非法持有枪支,不仅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图文/和伟欣

来源:兰坪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枪支藏匿于家中,终难逃法网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吴薇

审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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