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黑案逐年增长!两高两部发布《意见》-今日头条-手机光明网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以黎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为规避刑事处罚,黎某甲又指使未成年人到公安机关自首、作假口供,包庇其他同案犯。

  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长。例如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数分别为84人、428人、552人,2018年、2019年比上年分别增长了410%、29%。

  发布会当天,还通报3起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黎某甲案即为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按照《意见》要求,应予以从重处罚。最终阳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未成年人涉黑案逐年增长!两高两部发布《意见》

  4月23日,最高检召开“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程丁 摄)

  案例:未成年人被指使打砸店铺 造成损失5881.96元

  根据案例通报,2015年至2017年期间,黎某甲为首,毛某某、骆某甲(未成年人)等6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当地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7月,黎某甲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纠纷,遂纠集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到李某某的烧腊店进行报复。

  黎某甲指使毛某某、骆某甲等人利用其事先准备的铁通等工具撬开烧腊店铁闸门,对店内物品进行打砸,并将烧腊店内的摩托车推到附近小河涌,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881.96元。

  打砸事件后,黎某甲为逃避法律制裁,要求骆某甲电话联络黎某乙和骆某乙,并让三个未成年人提供身份证等资料。

  随后,黎某甲在山庄宴请三人,指使三个未成年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作三人实施打砸李某某烧腊店的假口供,以包庇其及其他同案犯。

  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骆某甲到阳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作假口供包庇黎某甲及其他同案犯。

  惩处:利用未成年人逃避法律责任 获刑六年六个月罚款五万

  通报介绍,阳山县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和引导补证后,认为黎某甲领导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同时增加认定黎某甲部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检查机关认为,黎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未成年人骆某甲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9年12月30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对黎某甲等七人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骆某甲实施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庭审教育的方式,与援助律师共同开展法治教育。另一方面,通过与其家庭成员联系,深入分析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强调加强家庭教育和关心关爱,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意义: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意拉拢未成年人 应当予以严惩

  将黎某甲案作为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认为,成年犯罪人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特点,伙同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并在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未成年人作伪证、顶罪,包庇其他成年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恶劣,应当予以严惩。

  记者注意到,在今日发布的《意见》中明确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其中即包括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情形。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

  “有的黑恶势力刻意招募、拉拢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故意安排不满十六周岁的成员到公安机关投案。”万春表示,《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