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強制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限制嗎?

文章導讀:有的朋友諮詢我們,辦理房產證可以拖延多久?法律上有強制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限制嗎?


法律上有強制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限制嗎?


一、關於逾期辦證

1、《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2、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3、《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法律上有強制辦理房產證的時間限制嗎?


二、關於違約責任

1、京雲房產律師團瞭解到,根據最高人民法律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2、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房產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違約同樣適用:。

(1)支付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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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雲房產律師團提示您:

遇到逾期辦證問題,業主與房地產開發商如可先行協商溝通,用平和的方式解決矛盾。業主在直接找開發商主張違約金事宜時,應當首先準備好必要的證明材料,其次應闡明具體的事實經過,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最後須注意時效性。要注意的是,法律程序與協商、談判、媒體輿論監督等手段可綜合使用,能更高效地解決相關問題。有問題建議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文編輯:京雲房產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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