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債主怕打官司有三個原因:原因一,打官司要在被告所在的城市,折騰;還有,準備打官司就要請律師,如果錢沒要回來反而更麻煩了。其實呢,為了避免後期出現這些麻煩,我們可以做借條上做出相關約定,避免出現這些麻煩 ,具體方法:
寫借條時就要寫明管轄法院是哪裡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居住城市不同,打官司的話出借人就要到借款人城市打官司,那勢必增加訴訟成本,自己勞累多花錢。這時候就要知道,根據本法第34條規定,如果在借條上寫明發生糾紛後的管轄法院,不過不能超出每個法院的實際管轄範圍。
借條上可以標註律師費由誰出
根據合同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中可以寫明,有違約方在承擔另一方的律師費,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法院都會按照合同或協議上的判決讓違約方出律師費。當然有些法院比較嚴格,所以合同或者借條上一定要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