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印章OR控股

奪印章OR控股


2020年4月26日上午,李國慶“搶奪”47枚公章的消息,噹噹網報警,火起。

闞敏在代表噹噹網接受《中國企業家》等媒體訪問時,澄清了噹噹噹前的股權結構為:俞渝持有52.23%,李國慶持有22.38%,雙方的孩子持有18.65%,代持在父母名下,“每人一半”。其餘管理層一人持有3.58%,一人持有2.93%。那麼,孩子的18.65%股份代持在誰手中,股東表決權也要由誰代為行使,相應的表決權重要加在誰手中。

李國慶“搶奪”47枚公章究竟是合法的“接管”行動,還是“叢林規則”奪權,取決於公司的股權結構和表決權結構。

一、同股同權。

根據闞敏介紹的當當網持股情況,一旦章程規定“同股同權”,李國慶根本沒有可能在股東會通過諸如修改章程和選舉董事會,含改選執行董事。噹噹目前應該是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修改章程需要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3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俞渝只要不支持修改章程,姑且不論李國慶能不能取得管理層持股人支持,不論其子股份是否代持在他名下,李國慶都沒有機會爭取到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支持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那麼,李國慶提議召開的股東會都是不合法的,該股東會通過的修改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也不合法。

2、選舉董事會需要至少經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法》第37條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是股東會職權。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或其他事項都按照《公司法》第43條進行表決。噹噹網對外表態稱選舉董事會需要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包括改選執行董事。可見其章程對選舉董事會和執行董事是需要三分之二表決權通過的。李國慶目前持股情況,顯然是無法達到這個要求的。

3、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0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或者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據本條規定,李國輕是沒有機會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更遑論股東會決議了。

俞渝的官方表態“感到荒唐”也就不足為奇了。俞渝的底氣就來源於其對當當網的控股權。相比之下,李國慶做法令人唏噓。

二、同股不同權。

《公司法》第39條規定,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李國慶持股22.38%,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股東表決權相對於出資比例可以擴大或者限縮。一旦噹噹網章程規定李國慶每股表決權大於一個表決權,其股東權就被定向放大,李國輕就有機會取得修改公司章程和改選董事會要求的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支持的要求。

李國慶的股東表決權放大到一定比例,爭取的支持也達到法定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要求,李國慶召集和主持的股東會無疑是合法的,其股東會決議也是符合法律規定;在他主持下做出的關於修改公司章程以及改選董事會也是合法的;李國慶根據股東會決議“接管”公司,“取走”47枚印章很難說違法,“搶奪”公章也就無從談起了。

如果真實情況果真如此,李國慶的股東會召開的程序合法、股東會決議合法,噹噹網關於“印章失控”期間的合同、協議等文件公司不予承認的聲明就是無效的。

“搶奪”印章方式試圖控制公司的行動合法還是違法,就要看李國慶組織的股東會是否合法。但是採取上門搶公章來實現“奪權”這一舉動,無論結果如何,對於噹噹網整體品牌形象、正常經營以及未來發展所帶來的不利影響都是顯而易見的和不易消除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