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三朋友酒後泡溫泉,昏倒兩日後死亡,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一日,張三(男,32歲)開車拉著朋友小麗(女,28歲)找李四、王五一塊吃飯。吃飯過程中,小麗、李四、王五一共喝了兩斤白酒,其中小麗喝了大約半斤。

吃完飯後,王五提議大家一起去溫泉酒店泡溫泉,其餘三人均表示同意。四人遂一同到了溫泉酒店。

在酒店中,張三、王五、小麗在溫泉池中泡溫泉,李四因故未參與。

小麗在溫泉池中游泳50分鐘後,開始出現嘔吐和昏迷情況。

張三和王五以及酒店工作人員急忙把小麗送到房間休息。

女子與三朋友酒後泡溫泉,昏倒兩日後死亡,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圖片來自網絡,與文字無關

王五在把小麗送到房間後,離開房間找李四到外面繼續喝酒。房間內留下張三與小麗。

此後兩個小時內,酒店人員兩次次敲開房間門,詢問張三小麗的情況,是否需要送醫。張三均只將門打開一條縫,回覆沒事。事後,張三稱自己當時認為小麗只是喝多了,需要休息。

兩個小時後,張三發現小麗出現大小便失禁和神志不清的狀況,急忙打電話給王五等人。

三人遂急忙將小麗送往附近的衛生服務站。之後,又輾轉數家醫院。王五為小麗墊付醫療費20000多元

兩天後,小麗呼吸心態驟停死亡。

經公安部門鑑定,小麗“符合飲酒等引起休克造成右側大腦中動脈內血栓形成致腦梗塞而死亡”。”

事後,張三向小麗的丈夫、女兒、父親三人支付喪葬費30000元。

小麗安葬後,其丈夫、女兒等近親屬將張三、李四、王五和溫泉酒店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小麗死亡損失中的60%,合計57萬多元。

張三、李四、王五和溫泉酒店互相推脫,都認為其他三方應該多賠。

女子與三朋友酒後泡溫泉,昏倒兩日後死亡,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圖片來自網絡,與文字無關

(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件改編,部分內容在不改變原有法律事實的基礎上有改動,請勿對號入座。原判決結果在文末公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混合過錯造成的侵權案件。所謂混合過錯,就是一個損害後果,是由於多方過錯共同造成的。

對於這種混合過錯造成的侵權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各方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確定不了的,就平均來承擔賠償責任。下面我來分析下各方的過錯。

一、關於小麗的過錯

應當首先明確,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知曉酒後泡溫泉會刺激心腦血管,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小麗明知自己已經接近醉酒,卻仍然去泡溫泉。所以其對自己的死亡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二、關於張三的過錯

張三作為小麗的朋友,帶小麗去喝酒。酒後又與小麗共同去泡溫泉,沒有提醒小麗注意安全。在小麗昏迷後,張三將小麗帶到房間,在酒店人員多次詢問是否需要送醫時,也未及時將小麗送醫。小麗出現神志不清後,張三仍然未及時聯繫小麗家人或者將小麗送醫,而是聯繫李四和王五,錯過了一定的救治時機。故張三的過錯應當與是小麗之外最大的。

女子與三朋友酒後泡溫泉,昏倒兩日後死亡,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於王五的過錯

王五作為成年人,應當知曉酒後泡溫泉不安全。卻仍然在與小麗等人共同飲酒後提議泡溫泉,最終導致小麗死亡。因此王五對小麗的死亡也具有過錯。但其過錯應小於張三。

四、關於李四的過錯

李四與小麗共同飲酒,在飲酒過程中未勸阻小麗飲酒。事後,王五提議一起泡溫泉時,也未阻止,還共同前往。故其對小麗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當然,其過錯應當是三人中最小的。

五、關於溫泉酒店的過錯

溫泉酒店作為經營性場所,對顧客的安全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同時,作為溫泉酒店,其應當明知酒後泡溫泉具有危險性。而小麗等人進入酒店時,已經喝了兩斤多白酒,正常人都可以注意到小麗等人已經飲酒,但其卻沒有勸阻。在小麗昏迷後的兩個小時,酒店也多次詢問是否需要送醫,說明其已經意識到小麗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卻沒有及時將小麗送醫。故酒店也具有過錯,但其過錯應當小於張三,大於李四。

綜上,張三、李四、王五和酒店對小麗的死亡均具有過錯,其過錯之間並無共同基礎,基於各自的行為獨立造成。故對於小麗的死亡,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分別承擔責任。

女子與三朋友酒後泡溫泉,昏倒兩日後死亡,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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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說

一場酒、一次溫泉,一個父親失去了女兒,一個丈夫失去了妻子,一個女兒失去了母親。作為女性,其身體對酒精的耐受力要小於男性。因此,女性要儘量少喝白酒。尤其作為一個有家室,有孩子的女性,更要時刻記住自己還有孩子,時刻注意自身安全。家庭才是最重要的,身體才是最重要的。

原判決結果

一、張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小麗父親、丈夫、女兒各項損失人民幣85640.53元;

三、王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小麗父親、丈夫、女兒各項損失人民幣55847.14元;

四、李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小麗父親、丈夫、女兒各項損失人民幣38546.84元。

五、溫泉酒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小麗父親、丈夫、女兒各項損失人民幣77093.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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