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的房拆不掉,停發孫子工資?株連式拆遷違法!

據北青網報道,2019年4月16日,湖南邵陽新邵縣某國家公職人員孫某,因奶奶不配合棚戶區改造,“拆遷人員建議,對劉某的孫子孫女實行停工停薪停職或調崗。”,孫某被停發工資,同為公職人員的妹妹也收到停發工資文件。“人社局工資福利股的工作人員表示追責停發工資是按照文件規定的執行的。”株連拆遷合法嗎?停發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工資有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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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發工資

一、停水、停電、阻斷交通、“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違法強制拆遷方式均屬違法行為。

早在2010年5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就曾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2010〕15號)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徵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範,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此,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均屬違法行為!對於此類行為,建議廣大被拆遷人保存證據,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以暴制暴。否則,將會被以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務的的理由,被行政處罰,甚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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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奶奶拒絕拆遷,停發作為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孫子的工資無法律依據

我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翫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七)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只要公務員未實施上述行為,沒有違法其他法律規定,任何人不能對於公務員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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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對於公務員進行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並無停發工資的規定,在《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也僅規定: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檔次,也無停發工資的規定。對違法停發工資的行為給可依據《公務員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申請複核和申訴。

三、總結

不枉不縱是法治基本追求。實施拆遷過程中應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職責,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作出補償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傷及無辜只能使社會秩序更加混亂,導致民眾喪失對於對法律和職能部門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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