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及使用風險防控:簽約用印章 公司需擔責

簽約用印章 公司需擔責

案例:

以殷某為項目部經理的乙公司滄州項目部與甲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供應乙公司承建的滄州市開發區某小區二期工程所需的鋼材2500噸。協議簽訂後,甲公司向該工程交付鋼材,乙公司滄州項目部並未依約履行貨款支付義務,故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給付欠款1397萬元並支付違約金。乙公司抗辯稱乙公司並未與甲公司簽訂《鋼材產品供銷合同》,殷某與甲公司簽訂的合同不是以乙公司的名義,而是以乙公司滄州項目部的名義進行的經營活動,其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該項目部不具備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當由直接責任人殷某承擔。乙公司對滄州項目部與甲公司簽訂的《鋼材產品供銷合同》無權利義務關係,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依法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購銷合同中乙公司滄州項目部代理人有殷某本人簽字,並加蓋有“乙公司滄州項目部”字樣的公章。乙公司稱涉案工程並非其施工,滄州項目部公章是偽造的,殷某不是其工作人員或掛靠人員,其對《鋼材購銷合同》不認可。而法院調取了乙公司施工的某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項目施工資料,其中多份施工資料加蓋有“乙公司滄州項目部”字樣的公章,並顯示殷某系項目負責人、成本經理及工程經理。乙公司提供的涉案項目相關施工資料中加蓋有編號為乙公司(1)字樣的公章與其他項目施工資料(1)字樣的公章一致,但(1)字樣的公章存在多枚。

根據查明的事實,法院認定乙公司作為《鋼材購銷合同》簽約主體,應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

【裁判指引】

公司印章具有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外部推定效力。公司擁有多枚印章的風險巨大,交易相對人在交易過程中難以有效識別本次交易所使用的公司印章是否為公司曾經使用過的或正在使用或系在公安機關備案登記的印章。公司不能對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訴訟中作出不同的選擇。只要公司在某一場合使用過或承認過效力,則該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應有效,不論該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偽造、是否進行過備案。本案即是乙公司印章管理混亂,項目部章在多個工程中出現,且乙公司對外向建委、開發商、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提供施工資料時存在印章使用“不唯一”的情形,故其不得否定涉案交易中所使用的印章對其具有約束力。公司印章管理混亂所產生的法律風險應當由公司自行承擔,而不能轉嫁給交易的相對人。本案中,乙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相關材料用章不一致,可以認定公司用章不止一枚。實踐中,對於公司而言,應當健全企業日常印章管理制度,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切忌同時使用多枚印章,公司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相關材料用章應確保前後一致,同時,公司對外出具的函件、往來公文、承諾、合同,向行政機關部門遞交的備案、審查、登記所用的材料等,均應使用同一枚印章,切勿為圖方便,以“做資料”“應付檢查”為由刻制多枚印章並使用。對於交易相對人而言,證明公司用章不具有唯一性,進而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1.收集公司過往的合同、文件證明用章不具有唯一性;2.證明公司存在多枚印章,並同時使用;3.證明公司在其他場合認可過非備案公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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