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直接引用病历资料进行法医损伤程度鉴定?

作为法医,当鉴定意见出具后,经常有被鉴定人因为鉴定意见与病历资料的表述不一致,而来质问我们法医,为什么医生那么写了,而你法医没有那样写?明明诊断是骨折,怎么没有认定?明明写的外伤,为什么您的意见是未达轻微伤?您是不是受贿了,您是不是昧着良心?您是不是故意避重就轻?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更有和你大吵大闹,甚至恶语相向的。什么原因呢?为什么不能直接完全引用医生诊断呢?

先说一下医生诊疗疾病,临床工作的目的是解除病患痛苦,因此诊断上当然力求准确,因为个体差异和医学的复杂性,有时候真的很难明确病因,能更明确病因的诊断是最准确的诊断,也是最有意义的诊断,他可以准确的指导治疗,解除病痛。但是,事与愿违,很多时候,根本不能明确病因,怎么办?经验性或实验性治疗,即先按照某类或某种可能的疾病治疗,当然主要是指内科方面,即便是外科,还有探查性手术,即病因不明但有开刀手术的必要,以防范更大的风险,比如外伤之后血压下降休克,但表面不重,怀疑腹内器官(不明确那个)破裂,就要进行探查性手术治疗。说来说去,现代医学能明确病因的疾病真的不多,临床医学能做的主要还是对症治疗和支持治疗,帮助您康复的最重要还是依靠您的自愈力及免疫力和调节能力,不同观点的同志,勿喷哦,一家之言。因此,在医生们支持下,或者药物的支持下,您多数情况能恢复健康。

为什么不能直接引用病历资料进行法医损伤程度鉴定?

再说一下,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为解决法律问题而生,目的就是明确案情,为法律提供依据,客观准确科学是他的属性要求,模棱两可,疑罪从无。当我们审阅医生们的病历记录的时候,会看到头部外伤,但头皮检查没有阳性体征发现,只有病史自述和头痛症状记录,这样的头外伤诊断,盖几个公章我们也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外伤两个字太笼统了,不是吗?再比如,有人打架后腰痛,医生门诊病历记录,腰外伤,但腰部软组织及影像检查未见外伤体征,这样的腰外伤诊断,我们只能视为未达轻微伤了。你有外伤史,告诉医生,医生就会给你写外伤,细心严谨一点的给你查体记录,马虎一些的基本不看甚至瞄一眼就写了,这种情况做法医鉴定,基本就是未见明显外伤体征。法医鉴定必须严谨,客观,有就是有,就在那里,没有就是没有,说有也是没有。否则,医生的一纸诊断就定案了,我们这些专职的法医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列位看官,是不是这个理?如果不严格审阅并且结合案情及亲身的检验所见,那将有多少冤假错案呢?岂不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为什么不能直接引用病历资料进行法医损伤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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