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變造的風險究竟由誰來承擔?

票據變造的風險究竟由誰來承擔?

票據變造的風險究竟由誰來承擔?

據變造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倘若變造人無賠償能力,或逃匿、死亡,被損害人的損失則無法補償,這與票據偽造一樣,也會產生風險的承擔問題。究竟由誰承擔風險,有以下幾種情況:

1

由違法行為人的直接後手承擔風險。


持票人在取得票據時,是按變造後記載的金額給付對價(假設票上金額為50萬元),其向付款人請示付款遭拒絕,於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如其前手都是在變造之前簽章,則僅依票據上原記載金額5萬元承擔票據義務,而45萬元的損失只能向變造人要求賠償,而變造人已失去賠償能力,損失則只能由持票人,即由變造票據的違法行為人的直接後手承擔。

2

由付款人承擔。


付款人在付款過程中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


如票據上有明顯的變造痕跡。但付款人並沒有以合理的審慎去進行審查,如果未發現變造,在此情況下,付款人對之付款,應自負其責,損失亦由其自己承擔。如果付款人善意付款,變造人無支付能力,應通過損失分配的方式來解決。


3

由出票人承擔。


在出票人對票據的變造有過錯時,風險應由出票人負責。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在人民幣符號¥之後,應當緊接著記載具體數字,出票人朱按規定填寫,造成第三人加填數字;又如出票人(客戶)發現票據變造,持票人多領款項,未及時通知付款人銀行,其損失應當由出票人(客戶)承擔。


4

由出票人、付款人共同承擔。


在票據變造的支付過程中,出票人有過錯,付款人也有過錯的,其風險由出票人和付款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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