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春风旅行社负责人跑路,导游向谁去报账?

春节的时候,我写了一篇关于导游进景区是否应当免门票的文章,引起了一些导游人员的关注,许多人在文章下留言,各抒己见。今天我还是想聊聊导游的故事,这些奋战在一线的导游人员,大多也是将青春和热血抛洒在旅行途中的,而有些事,即便他们不说,也值得我们去关注。


►以下为正文约3300字 阅读约9分钟


一、事情源起

2020年疫情肆虐,但到了下半年,国内疫情基本得到控制,也许是考虑到旅游行业的艰难不易,国内旅游慢慢放开了,各省各市可以小心翼翼地互相串门了。


四川旅游资源本就丰富,高原和雪山,熊猫和竹海,还有现在火的一塌糊涂的理塘丁真,可谓人杰地灵,让人心驰神往。当然,个中翘楚当属有人间仙境之称的九寨沟。


成都春风旅行社看准这个机会,那是绝对不能放过,公司上下喝了半年西北风,总算要看到点希望。负责人马上把在家的员工、带娃的导游通通召集回公司,擦擦办公桌上的灰尘,会议的中心思想就是:机会来了,撸起袖子加油干!


一通鸡血打下去,大家也都来了劲,但旅行社给导游人员表示,公司现在闹亏空,暂时没有钱给大家发服务费,所以采取季度结算的方式,到时候带完团,直接找公司财务结账即可。虽然这项规定让导游们有些沮丧,但想想之前带出境游的伙伴们,现在还不晓得团在哪里,咬咬牙,答应了。


九寨沟的团热火朝天地发了起来,导游们也是一个团接着一个团,眼看就要过年了,按公司之前的承诺,正好过年前要给大家进行服务费的结算。周姐是公司导游群中的“老资格”,大家拜托她跟公司财务提一下年前结账的事情,于是周姐找到财务,表示“再过半个月就要过年了,我们导游的费用该结算和报销的,要麻烦财务尽快帮我们核算一下哦!”


“好的,周姐,你放心,我这几天正在做你们的费用表,每个人都要计算出来,就这几天了,计算了之后就给你们打款哈。”


几天转眼就变成了一周,财务那边是一点动静都没有,等周姐再次询问财务时,财务支支吾吾:“周姐,不是我不给你打款,现在公司账上没有那么多钱......”


周姐只觉得脑子里嗡嗡乱响,一种不详的预感涌上心头。周姐赶紧把这个消息通知了公司其他导游,大家纷纷给负责人打电话,这才发现,负责人电话已经关机,再发微信,发现大家已经不是他的微信好友。


“完了,我们被骗了!”


“我还等着这个钱回家过年!”


“天哪,我们这几个月完全白干了!”


“大家不要闹,现在我们要冷静,想想接下来咋个办,我们肯定不能就这么算了。”紧要关头,还是老资格周姐最先稳住。


那这个事情咋个处理呢?导游们的该如何“自救”?


二、相关规定

1.《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2.《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凡事讲道理

1.旅行社是否已经涉嫌违反刑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已经明确,成都春风旅行社及负责人违反了旅游法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否涉及刑事违法,我们需要谨慎对待。本案中,根据负责人的相关做法,以及之后有逃匿的行为,表面上,似乎已经构成了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条件,但大家要明确,该处的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报酬,所以,理清劳动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是分清“劳动报酬”性质的前提。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而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大多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导游从业性质的原因,导游往往不在一家旅行社带团,跨公司甚至跨区域带团的导游目前也不在少数,导游证挂靠也不一定在带团公司,导游和公司之间存在更为自由和平等的劳务关系。


2013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报酬作了明确规定,并不是劳动者的所有报酬都属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劳动报酬”。对于那些非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务报酬,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所以,本案中,成都春风旅行社以及负责人不构成刑事违法犯罪。


2. 导游应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导游可以通过文旅局进行投诉举报,成都春风旅行社及负责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旅游法的规定,通过文旅局对其进行施压;


其次,导游们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准备好相关聊天记录、账单、带团记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和负责人支付拖欠的导游费。如果有公司或负责人的账号、不动产信息,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诉前保全,提前查封来保证自己的利益。


最后,对于这类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建议导游可以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委托一位律师进行代理,这样可以节省一部分成本费用。


四、案件反思

从2013年10月颁布《旅游法》至今,已经过去了接近8年,旅游乱象逐渐平息的今天,导游问题仍然有很大部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我国旅行社数量在近几年迅速扩张,旅行社市场竞争激烈。因此,各旅行社纷纷采取各类策略来招徕顾客,这必然会对导游收入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国导游人员其薪酬构成主要是基本工资、带团津贴以及“佣金”。旅游经营淡旺季明显,在淡季很多导游将遭遇季节性失业,带团频率低,因而收入低,甚至维持不了基本生活;在旺季,导游需要起早贪黑,日工作时间往往高达12-14个小时,对体能有极高的要求,且照顾不了家庭。


如果导游仅仅只拿基本带团服务费,很难维持一年的日常生活开销,所以,除此之外,导游依靠佣金收入会一定程度上减少导游的压力。导游佣金目前还未能完全取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认可,但我希望,导游佣金能够尽快纳入合法范畴,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佣金比例、佣金结算方式,佣金的合法化、合理化,能够使我国旅游市场更为规范,有利于行业整体有序健康发展;其次,如果导游佣金能够“透明化”,相关购物点及自费项目提前告知,消费者权益能得到全面保障,将整体提升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


从2020年疫情发生之后到现在,相类似案例已经出现多起,不仅仅涉及到导游基本服务费、垫付的带团成本费用,还涉及到导游“佣金”等问题,导游这类问题若不能得到重视和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优秀导游的流失,造成行业的不稳定。


再此,也提示各家旅行社及各位导游,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合法经营,守法执业才是王道!本期龙门阵就讲到这里,如果大家想看看更多关于旅游行业的故事,欢迎大家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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