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 春風旅行社負責人跑路,導遊向誰去報賬?

春節的時候,我寫了一篇關於導遊進景區是否應當免門票的文章,引起了一些導遊人員的關注,許多人在文章下留言,各抒己見。今天我還是想聊聊導遊的故事,這些奮戰在一線的導遊人員,大多也是將青春和熱血拋灑在旅行途中的,而有些事,即便他們不說,也值得我們去關注。


►以下為正文約3300字 閱讀約9分鐘


一、事情源起

2020年疫情肆虐,但到了下半年,國內疫情基本得到控制,也許是考慮到旅遊行業的艱難不易,國內旅遊慢慢放開了,各省各市可以小心翼翼地互相串門了。


四川旅遊資源本就豐富,高原和雪山,熊貓和竹海,還有現在火的一塌糊塗的理塘丁真,可謂人傑地靈,讓人心馳神往。當然,箇中翹楚當屬有人間仙境之稱的九寨溝。


成都春風旅行社看準這個機會,那是絕對不能放過,公司上下喝了半年西北風,總算要看到點希望。負責人馬上把在家的員工、帶娃的導遊通通召集回公司,擦擦辦公桌上的灰塵,會議的中心思想就是:機會來了,擼起袖子加油幹!


一通雞血打下去,大家也都來了勁,但旅行社給導遊人員表示,公司現在鬧虧空,暫時沒有錢給大家發服務費,所以採取季度結算的方式,到時候帶完團,直接找公司財務結賬即可。雖然這項規定讓導遊們有些沮喪,但想想之前帶出境遊的夥伴們,現在還不曉得團在哪裡,咬咬牙,答應了。


九寨溝的團熱火朝天地發了起來,導遊們也是一個團接著一個團,眼看就要過年了,按公司之前的承諾,正好過年前要給大家進行服務費的結算。周姐是公司導遊群中的“老資格”,大家拜託她跟公司財務提一下年前結賬的事情,於是周姐找到財務,表示“再過半個月就要過年了,我們導遊的費用該結算和報銷的,要麻煩財務儘快幫我們核算一下哦!”


“好的,周姐,你放心,我這幾天正在做你們的費用表,每個人都要計算出來,就這幾天了,計算了之後就給你們打款哈。”


幾天轉眼就變成了一週,財務那邊是一點動靜都沒有,等周姐再次詢問財務時,財務支支吾吾:“周姐,不是我不給你打款,現在公司賬上沒有那麼多錢......”


周姐只覺得腦子裡嗡嗡亂響,一種不詳的預感湧上心頭。周姐趕緊把這個消息通知了公司其他導遊,大家紛紛給負責人打電話,這才發現,負責人電話已經關機,再發微信,發現大家已經不是他的微信好友。


“完了,我們被騙了!”


“我還等著這個錢回家過年!”


“天哪,我們這幾個月完全白乾了!”


“大家不要鬧,現在我們要冷靜,想想接下來咋個辦,我們肯定不能就這麼算了。”緊要關頭,還是老資格周姐最先穩住。


那這個事情咋個處理呢?導遊們的該如何“自救”?


二、相關規定

1.《旅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嚮導遊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遊服務費用。


旅行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任何費用。


2.《旅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費用的。


3.《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凡事講道理

1.旅行社是否已經涉嫌違反刑法?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我們已經明確,成都春風旅行社及負責人違反了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但是否涉及刑事違法,我們需要謹慎對待。本案中,根據負責人的相關做法,以及之後有逃匿的行為,表面上,似乎已經構成了刑法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相關條件,但大家要明確,該處的勞動報酬應當視為基於勞動關係所產生的報酬,所以,理清勞動關係、承攬關係、勞務關係的區別是分清“勞動報酬”性質的前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而導遊和旅行社之間的關係,大多屬於勞務關係,因為導遊從業性質的原因,導遊往往不在一家旅行社帶團,跨公司甚至跨區域帶團的導遊目前也不在少數,導遊證掛靠也不一定在帶團公司,導遊和公司之間存在更為自由和平等的勞務關係。


2013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報酬作了明確規定,並不是勞動者的所有報酬都屬於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勞動報酬”。對於那些非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勞務報酬,在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的範疇。


所以,本案中,成都春風旅行社以及負責人不構成刑事違法犯罪。


2. 導遊應該如何維權呢?

首先,導遊可以通過文旅局進行投訴舉報,成都春風旅行社及負責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旅遊法的規定,通過文旅局對其進行施壓;


其次,導遊們可以通過訴訟方式,準備好相關聊天記錄、賬單、帶團記錄等證據材料,向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和負責人支付拖欠的導遊費。如果有公司或負責人的賬號、不動產信息,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訴前保全,提前查封來保證自己的利益。


最後,對於這類涉及人數較多的案件,建議導遊可以採取集體訴訟的方式,委託一位律師進行代理,這樣可以節省一部分成本費用。


四、案件反思

從2013年10月頒佈《旅遊法》至今,已經過去了接近8年,旅遊亂象逐漸平息的今天,導遊問題仍然有很大部分沒有得到妥善解決,我國旅行社數量在近幾年迅速擴張,旅行社市場競爭激烈。因此,各旅行社紛紛採取各類策略來招徠顧客,這必然會對導遊收入和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


我國導遊人員其薪酬構成主要是基本工資、帶團津貼以及“佣金”。旅遊經營淡旺季明顯,在淡季很多導遊將遭遇季節性失業,帶團頻率低,因而收入低,甚至維持不了基本生活;在旺季,導遊需要起早貪黑,日工作時間往往高達12-14個小時,對體能有極高的要求,且照顧不了家庭。


如果導遊僅僅只拿基本帶團服務費,很難維持一年的日常生活開銷,所以,除此之外,導遊依靠佣金收入會一定程度上減少導遊的壓力。導遊佣金目前還未能完全取得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認可,但我希望,導遊佣金能夠儘快納入合法範疇,做出明確的規定,比如佣金比例、佣金結算方式,佣金的合法化、合理化,能夠使我國旅遊市場更為規範,有利於行業整體有序健康發展;其次,如果導遊佣金能夠“透明化”,相關購物點及自費項目提前告知,消費者權益能得到全面保障,將整體提升旅行體驗和旅遊質量。


從2020年疫情發生之後到現在,相類似案例已經出現多起,不僅僅涉及到導遊基本服務費、墊付的帶團成本費用,還涉及到導遊“佣金”等問題,導遊這類問題若不能得到重視和妥善解決,勢必會影響到優秀導遊的流失,造成行業的不穩定。


再此,也提示各家旅行社及各位導遊,在法律法規範圍內合法經營,守法執業才是王道!本期龍門陣就講到這裡,如果大家想看看更多關於旅遊行業的故事,歡迎大家關注我們的微信公眾號,我們下期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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