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的21種核算公式

職工帶薪年休假的21種核算公式

隨著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頒佈,年休假越來越成為企業和員工不斷關注的重點,員工關心可以休多長時間,如何休?而企業更多關心的是到底應該給幾天年休假?是不是給的合理?有沒有少給?

如員工A,2016年10月15日新進用人單位,入職前累計工作時間為11個月,那麼A在2016年可以休年假嗎?如果可以,能休幾天?如果職工的年休假不能計算出準確天數,一旦發生少算少給的情況,可能引發諸如損害勞動者權益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給予經濟補償金、要求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等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將面臨巨大的經濟風險。

但是對於一個上百人的企業來說,要準確核算出每位員工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是不容易的。HR經理人根據企業與員工的實際情況,對相關情況與計算公式做了分析,希望能給人力資源管理者一定的啟發。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的精神,考慮到大中型企業人數眾多、情況複雜的原因,HR經理人建議企業按照自然年度為週期計算員工的年休假天數,而不是按照員工入職日期為年度週期起點計算員工年休假。

針對上面2016年10月15日入職,累計工作時間11個月的情況,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四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的規定,員工自2016年11月15日起就滿足工齡滿一年的條件可以享受年休假。

問題是從2016年11月15日到2016年12月31日,企業應該給幾天年休假呢?同理,如果員工是2016年新進用人單位,他的累計工作時間在2016年內達到1年或10年或20年,那麼2016年年度內企業應該給幾天年休假呢?如果員工不是2016年新進用人單位,但是在2016年內他的累計工作時間達到1年或10年或20年的情況,2016年應該給幾天年假呢?如何公平、合理解決這些問題困擾著我們人力資源管理者。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把員工累計工作時間達到1年(12個月)或10年(120個月)或20年(240個月)的那一天稱之為“臨界點”。考慮到實際操作情況,我們使用“月”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單位。當本年度內遇到臨界點日期,根據上述兩個條例和辦法的相關條款,我們採用分段安排年休假的方式計算當年度總的年休假天數,即分別計算臨界點前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和臨界點後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在計算過程中,一般需要用到以下幾個數值:累計工作時間(月)、年初或者入職之日距臨界點日期的天數、臨界點日期距年底的天數、全年天數等,具體計算公式根據不同情況在下文有所詳細說明。

同時根據員工的入職時間,我們把員工的情況分為本年度新進用人單位和非本年度新進用人單位兩種情況,在每一種情況下,又存在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是否為零、年度內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是否達到臨界點等不同狀態。對於入職前的累計工作時間,我們簡稱為社會工齡。對於入職後的累計工作時間,我們簡稱為本司工齡。

通過以上分類分析,我們發現有二十一種年休假核算公式。


職工帶薪年休假的21種核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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