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代通知金,扶我起來,我還能拿工資

如果有人和你說代通知金這個詞語,我猜那個人應該是香港或者臺灣人。因為這個詞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一般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那麼這個代通知金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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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這是代通知金的基本定義,但是關於它的內在,廣州忠雄帶你去詳細瞭解。

一、職工離職代通知金需要交稅嗎?

代通知金屬於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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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本打卡案例,單位提出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需要明確的是,職工的個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稅應當從獲得收入的屬性來進行認定,如果屬於工資收入,則必然是需要交納稅費的。代通知金存在的意義主要在於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相關規定來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提前一個月告知的話,就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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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代通知金的全部內容,其實,有時候我們突然(之前也沒預告)被解僱的時候,我們一般都冷靜不下來,然後就按他們的流程來走,其實這樣是不對的,我們應該反思自己做錯的地方,隨後瞭解之後再看看用人單位有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爭取我們的利益(一般用人單位合同上都會寫清楚),後來再好聚好散,被解僱雖然會讓人不甘,但是我們應當理智的爭取屬於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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