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

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险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真正的不告不理案)纯粹的亲告罪。

记忆口诀:侮、暴、虐、侵。

一、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条件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自诉转公诉的情形:本项(以上)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1)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2)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该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公诉

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1)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2)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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