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要这么签才有法律效力

婚前协议是指情侣之间订立的关于婚后财产分配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签订于结婚之前,该协议一经签署即成立,但视协议的具体内容而有不同的生效时间。如果协议仅就双方婚前的财产进行事实描述的确定,则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时双方最终并没有登记结婚,该协议也可以用于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如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一方婚前的某一财产在双方结婚后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则该约定随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而生效,如双方最终没有登记结婚的,则该方的婚前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要这么签才有法律效力

案例简介:

宋某因与仲某在新西兰结婚。2009年5月26日,仲某购买位于杭州市××区义桥镇××室的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后宋某与仲某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1份,其中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归仲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抵押贷款属仲某个人债务,与宋某无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该《婚前财产约定书》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1099号公证书。

后双方在上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3年3月21日,双方在上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宋某对公证书提出异议,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以本案双方在签订前述《婚前财产约定书》时双方已形成夫妻关系,双方在办理公证时的基础事实并不真实为由,撤销(2010)浙杭钱证民字第1099号公证书。2016年8月29日,宋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依法分割位于杭州市××区××室房屋,宋某得到其中60%的份额的对价,所有权确认归仲某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要这么签才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公证书虽被撤销,但不影响双方对婚姻期间财产所有权约定的效力;该约定书中对案涉房屋产权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宋某主张其在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书》时存在重大误解,但对婚姻状态的误解并不必然影响双方案涉房屋归属的约定。根据双方的书面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归仲某所有,房屋抵押贷款为仲某个人债务,故案涉房屋系仲某个人财产。宋某主张案涉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并要求分割的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1、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婚前财产协议需形成书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同时协议的意思表述要明确,有了明确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阂。由于财产具有流通性的特质,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协议不明确的争执。为此需明确婚前财产范围明确,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应在协议中明确有其他财产的意思表示为宜。同时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确。

2、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工资、奖金、房屋、车辆、股权等不同形式,但都必须是属于夫妻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夫妻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婚前财产协议,要这么签才有法律效力

3、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有权依照约定行使相关的财产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财产义务;离婚时,双方财产利益的分配必须按照约定进行。当然,如果双方在婚后另行签署了内容不一致的财产协议的,以后签署的协议为准。

但婚前财产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与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对第三方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则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该债务可以视为直接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提出抗辩的当事人应当就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事实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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