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启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龙口启动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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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

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开展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直各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单位:

10月1日,烟台开发区潮水镇马家沟景区2名游客乘坐的氦气球控制绳索断裂并坠落,造成2名游客死亡。10月2日,青银高速银川方向淄博段249公里+944米处发生4起车辆追尾碰撞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0月3日,“海洋石油688”轮在龙口港北偏西约40海里处机舱齿轮箱失火,船上17人,1人头部碰伤。事故的连续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极为关切,及时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各个旅游景点等,要严格、严格再严格,绝不能有任何疏忽。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明电〔2019〕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省政府安委会通报的3起事故,是在当前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高压态势和严密的安全监督检查下发生的,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社会影响,严重冲击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特别是烟台经济开发区“10.1”事故,经初步调查,涉事企业违规经营,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当地政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严格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提高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和预防措施落实要严格、严格再严格,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落实游乐场所安全监管责任,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游乐场所的安全监管。市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和“谁的场地谁负责”的要求,扎实开展分管领域内的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检查游乐场所出租单位、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显著位置向游玩者安全提示以及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情况;游乐设施安装安全检测和验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等情况。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及时整改销号。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镇(街、区)、有关部门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游乐场所市场秩序规范、打击违法行为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各镇(街、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主体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确保路面安全畅通

市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针对节日期间交通特点,加强客流量、车流量的监测监控,做好交通疏导,确保安全畅通。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对运营车辆技术性能的安全检查,防止“带病运营”,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公安部门要强化路面管控,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两客一危”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要突出对旅游包车的安全监管,督促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车辆从事旅游营运行为。

四、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从10月9日开始至12月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镇(街、区)、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行业领域开展“拉网式”检查,对日常监管的盲区、死角和薄弱环节及重点区域要全面细致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非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督导检查,严肃问责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安委会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检查机制,适时对各镇街区、有关部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度,确保专项行动稳步推进、取得成效。同时,认真做好省、烟台市安委会督导检查组的暗访暗查,凡是在暗访暗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相关监管部门一律倒查责任,对失控漏管、执法检查不到位而导致非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的,将严肃处理、问责到位。要严格落实县、乡属地“打非”责任,对存在非法企业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县级辖区一个月内发现2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撤职”的规定,从重处理。

龙口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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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职责分工

1.煤矿(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2.非煤矿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市应急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矿山采掘工程和矿山、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单位、承包矿山工程施工单位无资质承揽矿山工程,非法转包、非法挂靠以及未在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尾矿库非法排放、违规运行以及超量储存、超高堆存、超期服役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等重要设备设施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3.交通运输(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文旅局、教体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燃气的;非法接送学生和校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建设工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局、水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

5.消防(由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它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海上运输(由龙口海事处牵头负责,市交通局、渔海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未经批准非法设置渡口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以及未配备合格船员从事海上运输的;未持有港口作业许可证,非法从事港口作业的。特别要严厉打击非法违规从事砂石运输行为,确保海上运输安全。

7.海上渔业生产(由市海渔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龙口海事处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海上渔业生产的;套牌、假牌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违法载客、载货运输的;渔船、农用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的;海上非法采砂和利用渔港非法装运砂石的。

8.危险化学品(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即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转产、停产、未及时妥善处置其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不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变更手续的。

9.烟花爆竹(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市联社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烟花爆竹仓库或擅自改变储存条件的;非法经营A级礼花弹的;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

10.民用爆炸物品(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交通局、应急局、邮政公司等单位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邮寄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非法制贩、使用、私藏爆炸物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易滋生涉爆源头隐患的煤矿、非煤矿山开采以及交通、水电、市政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

11.冶金(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12.特种设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非法制造、使用特种设备、设施的;特种设备、设施、大型游乐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擅自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超期未检的;无证操作特种设备、设施的;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无证充装行为;特种设备安装无资质施工行为、层层转包、非法分包问题。

13.燃气(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违法违规充装液化气的;使用超期未检和报废钢瓶的;非法运输气瓶的;无证经营、超许可证范围经营的;向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参与倒罐倒气、掺混二甲醚等非法行为的供气站点。

14.涉爆粉尘(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镇街区等单位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有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厂房结构和泄爆措施不能有效地进行泄爆;电气设备未采用防爆电气设备;未按工艺分片(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收尘器未设置在建筑物外且未设有泄爆装置和防雨措施,回收的铝镁粉尘未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未为所有产尘点装设吸尘罩,风管中有粉尘沉降;未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每班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未及时进行清扫;在贮存能自燃的散装铝镁粉料时,未采取防水防雨措施并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未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和粉尘防爆教育培训等问题。对煤粉、面粉、淀粉、血粉、鱼粉、纸粉、木粉、棉花、烟草、塑料、染料等其它涉爆粉尘企业,要严格落实《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要立即进行整改;严格作业审批制度,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静电、雷击、碰撞火花等点火源;保持作业场所清洁,防范洒落粉尘聚集,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在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15.涉氨制冷(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镇街区等单位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冷库及制冷系统的设计未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装施工、检验等工作不符合要求;消火栓、水喷淋系统等未按规定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等安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并运行良好;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事项。

16.油气管线(由市发改局牵头负责,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在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的;具有管道占压(安全距离不足)、管道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管道穿(跨)越人口密集区等安全隐患的;油气管道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带病”投产运行。

17.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由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运输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的;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非法运输、经营成品油的。

18.职业卫生(市卫健局负责)。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卫生条件达不到的企业;设置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或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生产企业;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没有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合格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19.农机(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配合)。重点打击治理以下行为:农机不挂牌、不年审、不参加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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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口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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