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不配合办理结算怎么办?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不配合办理结算怎么办?

导读

实践中,发包人经常以拖延结算的方式达到延期付款的目的,同时也阻碍了付款条件的成就,也不用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也导致了承包人堆积了大量应收账款,同时也使承包人对外应付的很多款项无法支付而可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工程验收后甲方不结算怎么办呢?

首先

承包人可以先和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发包人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包人没有协商的诚意,承包人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以及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

其次

还有一个小技巧: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

专用条款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发包人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这样一旦发包人拖延审查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发包人按自己计算的竣工结算造价支付工程款了。

此外

还需做好与工程结算造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全面、有效、及时、完整,工程结算相关资料应包括:

1、工程决(结)算书 (并备电子文档);

2、工程量计算底稿;

3、工程竣工图纸;

4、施工合同文件、补充合同(协议);

5、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技术核定单;

6、工程量签证单(施工签证手续要规范、齐全);

7、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

8、隐蔽工程记录(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9、实际开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10、质量等级证书(或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11、其他与计、报价编制相关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不配合办理结算怎么办?

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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