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爺丨土地成片一級開發政企合作的由來與模式綜述

01 原由


因為我們通常看到的房地產屬於土地二級開發,其中的政企關係是簡單的土地使用權買賣關係,可以通過現行的《合同法》來約束。


土地一級開發中的政企關係相當模糊且複雜,目前存在土地法規盲區,必須藉助已有的工程管理、資產託管、招標法、拍賣法、政府採購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創新成適合各地各階段各項目實情的開發模式,以規範政企關係。


02 階段


最初,政府是毛地出讓,土地收益有限,土地開發整理由拿地的開發商自理。


後來出現了

土地收儲制度,政府獨攬土地整理,政府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政府債務風險,市場敏感性不足。


眼下,土地成片一級開發進入了政企合作階段,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市場化運作,一直在探索、磨合合適的合作模式,但也一直在磕磕碰碰中前行。


03 現狀


有錢有思想的政府不用拉企業合作開發土地,沒錢沒思想的政府不敢拉企業合作,最可能跟企業走到一起的政府是錢不足但有一定思想的政府。


有錢沒思路的企業想不到跟政府合作開發土地,

沒錢有思路的企業想也成不了跟政府合作,最可能跟政府走到一起的企業是錢不少且有一定思路的企業。


04 動因


政企合作開發土地的動因分析:


政府稅收財力不足


銀行融資嚴格限制


中央發債杯水車薪


自行發債遙遙無期


聯姻社會資金雖無奈之舉,也許是不錯的選擇


05 模式


歸納一下,自一級開發市場化以來,出現了以下八種政企合作開發模式:


(1)理論模式

開發成本返還、土地增值分利


(2)代建模式

市政工程BT,設計總承包EPC,工程管理費


(3)託管模式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開發權、經營權分離,直接委託或公開招聘一級開發商,委託管理、開發與運營


(4)聯動模式

低價曲線拿地二級開發獲利彌補一級開發投入


由於政策的限制及時代發展,以上四種模式基本已經淘汰。


尤其是聯動模式,由於二級開發經營性用地出讓必須公開方式,所以不能在書面材料中約定“聯動開發”,以免被督察,實際操作中只能改頭換面。


(5)合資模式

政府國有公司與企業合資註冊一級開發項目平臺公司


(6)PPP模式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7)購買服務

購買徵地補償服務、採購基礎設施工程、棚戶區改造購買服務


(8)收益權模式

土地開發權暨收益權公開出讓


以上四種模式目前正在同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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