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為了逃債與老婆假離婚淨身出戶房產財產歸老婆,這招能行嗎?

古有“好借好還再借不難”“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今有“誠信為本服務至上”,但是當今現實中,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單位,不論是資金借貸還是生意業務往來,人與人之間和企業與企業之間,都普遍存在到期的款項不能按時支付,拖欠的時間越來越長,甚者有的就是變著花樣逃避還錢的義務,下面我們就用個真實的案例(▶案號2016閩0582民初8661號◀),為大家揭示現實中有人欠債後,採用離婚淨身出戶來躲債,面對這樣情況我們債權人又該如何破解呢?

老公為了逃債與老婆假離婚淨身出戶房產財產歸老婆,這招能行嗎?


◆楊某江與張某玉於2001年4月26日在晉江市登記結婚,兩人於2006年4月16日以張某玉的名義購買一處位於廈門市××××室的房產,楊某江因欠王某萍的552000元錢一直拖欠未償還,被王某萍起訴到法院,晉江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民事判決書》,判決楊某江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王小萍借款552000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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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日楊某江與張某玉,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有位於廈門市××××室的房產歸女方所有”,第四條約定“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有一輛斯巴魯傲虎越野車)歸女方所有”,楊某江放棄了其應有的共同財產份額,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轉移給張某玉所有,並將債務歸於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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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玉與楊某江辦理離婚後,張某玉於2016年1月19日,就與付某娜、湯沒臻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將位於廈門市××××室房產,低價出售給付某娜、湯某臻,並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王某萍依據晉江市人民法院2015年9月《民事判決書》,2016年1月6日向晉江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對楊某江名下財產強制執行,結果發現楊某江與其妻子辦理了協議離婚,房產車子等財產全歸他妻子所有,他本人淨身出戶,且瞭解到原先他們在廈門市的房產已經賣給他人,楊某江名下沒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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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萍手上只有生效的《民事判決書》,難道楊某江欠的552000元錢就打水漂了麼?王某萍應該怎麼做呢?★◀

王某萍2016年8月9日向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起訴,請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楊某江與張某玉於2015年12月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第三、四條關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約定。那麼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對此將給予如何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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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江與張某玉於2015年12月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有位於廈門市××××室房產歸女方所有”,第四條約定:“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有一輛斯巴魯傲虎越野車歸女方所有”,雙方簽署上述《離婚協議書》之前,晉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晉民初字第68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楊某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王小萍借款552000元及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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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江與張某玉雙方簽署上述《離婚協議書》時,楊某江對其自身對王某萍負有到期未清債務是清楚的,其在自身對王某萍負有到期未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與張某玉共有的財產,斯巴魯傲虎越野車一輛,位於廈門市××××室的房產一套,全部歸張某玉所有,房產車輛的市場市場價值遠遠超過300萬元,實際上楊某江將自己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份額無償贈與張某玉,楊某江無償贈與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王某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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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撤銷楊某江與張某玉於2015年12月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有位於廈門市××××室房產歸女方所有”的約定。

二、撤銷楊某江與張某玉於2015年12月1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四條“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有一輛斯巴魯傲虎越野車歸女方所有”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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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使,享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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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該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第二,債務人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第三,債務人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發生於債權有效成立之後;第四,撤銷權的行使範圍須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否有期限的呢?債權人享有的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間限制的,過期就失去了這個權利,這個期間是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債權人應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相應的撤銷權,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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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普通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時,債務人逾期不予履行償還債務義務時,我們建議債權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訴,取得生效判決文書後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在債權沒有有效確認時,債務人對其財產採用合法手段,進行轉移、贈與等損害債權處理時,債權人就處於被動境地。

●前述案例中楊某江與張某玉通過協議離婚,將房產車輛歸屬張某玉轉移財產的方式,造成楊某江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債務,債權人王某萍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行使撤銷權,最終人民法院撤銷楊某江與張某玉離婚協議中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來避免債務人對自己的債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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