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娶了兩位妻子,這段事實婚姻是否應予認可?

解放前娶了兩位妻子,這段事實婚姻是否應予認可?
解放前娶了兩位妻子,這段事實婚姻是否應予認可?

近日,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發佈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宗某氏訴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在列。

這是一個怎樣的案件呢?

為什麼具有典型性?

宗某解放前娶了宗崔氏及宗章氏兩位妻子,三人一直共同生活至宗某去世。宗某死亡後遺屬生活補助費一直由妻子宗崔氏(大妻)領取。宗崔氏死亡後,宗章氏認為其可以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但當地人社部門認為宗章氏是解放前的妾,沒有婚姻證明而拒絕支付。宗章氏遂一紙訴狀將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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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結婚證無法申領遺屬補助

宗某生前是如皋黃市鄉衛生院的工作人員。1947年,他與女子宗崔氏按照農村風俗成婚。1949年前,宗某娶了宗章氏為二妻,兩人婚後育有一子。2013年7月,宗某去世,兩名遺孀宗崔氏、宗章氏繼續在一起生活。宗某的子女向當地人社部門遞交了《如皋市幹部、職工遺屬補助申請表》,經審核,由宗某的合法妻子宗崔氏每月領取一定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2019年2月,宗崔氏也去世了。作為宗某唯一在世的遺孀,宗章氏要求人社部門為自己辦理遺屬補助,沒想到卻被一紙“結婚證”拒之門外。

如皋市人社局表示,由於宗章氏無法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關係證明,按照規定不能為其辦理遺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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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下,宗章氏將如皋市人社局訴至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

60多年前的一份文件解了難題

“就因為沒有結婚證,我母親就無法作為遺屬領取補助嗎?”法庭上,宗章氏的兒子認為,雖然沒有結婚證,但宗章氏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與宗某的關係為“二妻”,宗崔氏大兒子的戶口本上也載明“大母宗崔氏,二母宗章氏”,這些都是父母事實婚姻的佐證。

解放前娶了兩位妻子,這段事實婚姻是否應予認可?

作為南通市行政訴訟集中管轄法院,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在受理該案後積極調查,最終在外地一所大學的資源庫裡找到一份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頒佈的《有關婚姻問題的若干解答》,其中明確:“依婚姻法規定,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至於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納妾,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問題,是否離婚,要看女方要求來決定。如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依法准許其請求。如果女方沒有這樣的要求,就仍應讓他們保持原來共同生活的關係。”

人社局當庭為老人辦妥申領手續

為了減少92歲高齡的宗章氏舟車勞頓,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把開庭地點放在老人所在的江安鎮。

解放前娶了兩位妻子,這段事實婚姻是否應予認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這份文件,基於對婦女權利的尊重和保護,當時的法律根據客觀情況可有條件地認可解放前所形成的事實婚姻。本案中,宗某與宗崔氏、宗章氏的婚姻關係是解放前歷史遺留的產物,宗章氏與宗某、宗崔氏一直保持共同生活的關係,在尊重歷史和社會習俗的前提下,對已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應予認可。

同時,根據南通市勞動局、南通市總工會《關於供養直系親屬範圍答覆口徑的函》規定,職工有兩個配偶(婚姻法以前),只能選擇一個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列為供養對象的一方死亡後,可將另一方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也就是說,宗崔氏去世後,宗章氏就成為宗某的供養直系親屬,依法依規應領取宗某的遺屬生活補助費。

經法院協調,如皋市人社局當庭明確,宗章氏可從2019年3月起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同時工作人員當庭為宗章氏辦好遺屬生活補助費的各項申領手續。至此,這樁特殊的行政訴訟案件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撤訴。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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