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數大了,終於可以離婚了

原配夫妻,男女都是七十多歲,男方第二次起訴離婚了,法官也不理解:有房有錢有好身體有好兒女,為啥非離不可。

歲數大了,終於可以離婚了

原來事情是這樣的:

介紹相識,婚後女方和領導的緋聞,成為男方一輩子的心結,從此夫妻生活很少。那個年代,離婚是要承受極大社會輿論壓力的,也是為了孩子,也就一直隱忍著,倆人不再敢觸碰情感的話題,只談家庭事務,退休後,男方到外地工作,十年分居至今。

再好的日子,只要缺乏愛情,就感受不到幸福。所謂的幸福,都是別人眼裡的幸福。

年齡大就不該離婚嗎?一輩子就卡在這裡了,為什麼不能給自己徹底鬆綁,為自己活一回呢?

我跟法官說:雖然我們總說老來伴兒老來伴兒,可這倆人都分居十年了,男方決議離婚,我們強判不離,硬給他們擰在一起,有實際價值嗎?不還是老死不相往來,各過各的嗎?大不了男方半年後再起訴第三回,依據民法典就必須得判決離婚了,這不還是形式主義嗎!我們的情懷,解決不了當事人的實際問題……

人就是這樣,活到最後,不是錢的事,還是情感需求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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