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司法鑑定|司法鑑定人還是需要一點“出世”情懷

□ 陳如超

司法鑑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手段,三大訴訟法都把鑑定意見作為法定證據。司法鑑定人不僅應當保持客觀、中立,而且還需要技藝精湛。在鑑定人與法官存在知識鴻溝且難以抹平的情況下,一些法官選擇“以鑑代審”。這樣若司法鑑定意見發生錯誤,很可能導致法官裁判錯誤。就此而言,套用一句時下流行語來說:司法鑑定人辦的不是案件,而是當事人的人生。因此,提高司法鑑定意見質量,自始至終都是黨和國家關注的重大問題。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啟動了自我國現代司法鑑定制度建立以來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變革。從《決定》頒佈至今15年以來,司法行政機關披荊斬棘,不僅從中央到地方配置了科層制的司法鑑定管理組織,而且建構了體系化的司法鑑定管理制度以及相關的技術標準,並且採取了實驗室認證認可等質量控制機制,甚至還與相關部門建立了司法鑑定管理與使用的銜接機制。《決定》頒佈15年以來,我國司法鑑定質量的整體提升有目共睹,司法鑑定聲譽日漸提高。

然而,司法鑑定質量的保障,不能完全依賴外部的制度約束。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的自我約束、責任擔當或者說適度超越經濟利益的“出世”情懷同樣必不可少。制度存在侷限,制度難以約束鑑定人那跳動的利益之心。制度的盡頭,必然是鑑定人的良心湧現。司法鑑定人不僅需要技術高超,同時也需要崇高的職業精神,不能完全被利益奴役,成為利慾薰心之徒。司法鑑定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任何一個鑑定案件的背後,都是一個當事人的故事。在鑑定人看來,這個案件與他無關,只是他鑑定的千百個案件中的一個案子而已,他關心的只是案件可以收取多少鑑定費,能夠為他帶來多少利益;但對於當事人而言,這或許關切他的人生、命運。鑑定人應該把鑑定工作上升為一門探知事實真相的技藝,對每一個案件都充滿熱情與好奇,而不能淪落為操作儀器設備、按部就班、缺少同情心、唯利是圖的技術匠人,對鑑定變得麻木而遲鈍。當然,這不是否定鑑定人獲得合理報酬,獲得合理報酬是每一個鑑定人的法定權利。

因此,鑑定人需要一點超越經濟利益之外的“出世”情懷,除了鑑定知識,還要懂一點證據與訴訟法知識,能夠透過鑑定材料分析案件事實的內在脈絡,並把這些建議告知委託人。本文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一些鑑定人承辦的案件對此進行說明:

[案例]原告在法院起訴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被告欠錢不還,要求被告還錢。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原告提供了一張他認為是被告書寫的《借條》。被告認為已經還錢,並且也提供了一張《借條》。兩張《借條》內容完全相同。通常來說,被告借錢後打的《借條》應交給原告;被告沒有還錢,《借條》在原告處;被告還錢,《借條》則應由原告退還給被告。本案中原、被告各提供一張《借條》,二者之中必有一《借條》為假。

當事人兩方據理力爭,法院難以查明案件事實,因此委託鑑定機構對兩張《借條》進行真偽鑑定。某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初次鑑定後,認定被告提供的《借條》系套摹原告《借條》而成。法院據此預判決被告敗訴。被告不服,要求法院委託重新鑑定。該法院於是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相關鑑定人鑑定哪份《借條》為真、哪份《借條》為假。鑑定人初步檢驗之後,發現兩份檢材內容、紙張(均原告單位制式紙張)相同,並且認定被告提供的《借條》存在套摹痕跡,而且很可能是套摹原告《借條》形成。從《借條》本身的真假來說,一般情況下,通過筆跡鑑定,可以作出原告的《借條》為真,被告的《借條》則為假的鑑定意見。法官依據這一鑑定意見,當然還是會判決被告敗訴,並要求被告返還原告提供的《借條》上的借款金額。

然而,本案鑑定人並沒有為了收取鑑定費而匆忙作出鑑定意見,而是主動打電話聯繫本案承辦法官,建議法官查明如下事實:(1)本案被告是否只書寫了一張《借條》;(2)被告書寫的《借條》是否在借錢之後即由原告持有;(3)在被告沒有還錢之前,原告是否一直持有借條。承辦法官就上述問題詢問原、被告後,告知鑑定人:本案原被告都承認被告只書寫了一張《借條》,並且原告承認該《借條》一直由其持有,其間並未提供給被告。確定這些事實之後,鑑定人對承辦法官提出瞭如下關於技術、證據與事實分析方面的建議:

第一,被告沒有套摹條件。套摹人套摹筆跡,首先必須擁有套摹樣本。被告沒有套摹樣本,因為《借條》一直由原告持有,所以被告沒有套摹的可能性。

第二,被告也沒有套摹的動機。被告不可能套摹一份假《借條》,並由自己持有,然後把真《借條》給原告。這既不可能發生在借錢之前,更不可能發生在借錢之後。

第三,兩份《借條》的書寫紙張,是原告單位的制式紙張,這進一步印證了被告沒有套摹條件。

綜上所述,案件的真相很可能是被告還錢之後,原告給被告的是一份套摹形成的《借條》,原告仍持有《借條》原件。爾後,原告再拿出真《借條》,再次要求被告還錢。而被告堅持稱自己已經還錢,並提供套摹《借條》為證。

承辦法官根據鑑定人的建議撤銷了鑑定委託,通過庭審詢問原、被告,最後印證了鑑定人的推斷,原告敗訴。本案的幸運之處還在於,被告依然保留了那份套摹的《借條》。如果沒有這份《借條》的存在,本案被告依然會敗訴。

這是一個典型的鑑定人超脫經濟利益,調動自己對鑑定的熱情與好奇,利用鑑定技術的相關知識,重構案件事實並對法官提出建議的經典案例。鑑定人通過把與鑑定相關的材料放入原有案件的證據體系之中,輔助法官最後查明瞭案件事實。

無論如何,就像一些學者所說的,鑑定人的“最後棲身之所、安身之處都將是你對自己專業的理解和熱愛,以及隨之磨鍊和養成的專業素養、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別忘了,我們辦的每一件案件,都涉及當事人的人生。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教師、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人)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韓玉婷 張博 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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