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 信訪舉報歸口受理和問題線索管理處置工作有哪些要求?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問題線索的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移送本機關有關部門,深入分析信訪形勢,及時反映損害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發現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

  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經審批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程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辦理。

釋義

  本條是關於信訪舉報歸口受理和問題線索管理處置工作要求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兩方面內容。第一是總體要求,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問題線索。紀檢監察機關必須貫徹這一要求,提高線索管理、處置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水平。第二是信訪舉報歸口受理。信訪舉報是問題線索來源的“主渠道”。根據監督執紀有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受理的信訪舉報,主要包括對黨組織、黨員違犯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對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等等。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2017年中央紀委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信訪舉報部門將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此次《規則》明確信訪舉報部門將相關信訪舉報“移送本機關有關部門”。主要考慮是:實踐中有的信訪舉報部門將檢舉控告類信訪舉報件原件登記編號、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分辦;有的將原件直接移送監督檢查部門或者幹部監督部門等進行辦理,並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規則》對此不作統一規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慣例確定。此外,信訪舉報部門應當及時彙總有關信息,深入分析信訪形勢,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比如,定期梳理彙總涉及同級黨委管理幹部的檢舉控告情況,向本機關有關負責人報告;定期分析所轄地區、部門信訪舉報情況,編寫分析報告,向上級信訪舉報部門和本機關有關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向同級黨委有關負責人報告;根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以及信訪舉報反映的熱點問題適時開展專題分析,服務重點工作的開展;等等。

  第二款規定的是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有關機關移交的問題線索,明確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發現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需要強調的是,對於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信訪舉報以外的問題線索,也應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

  第三款規定的是在監督執紀中發現問題線索的辦理要求。監督執紀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且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及時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後及時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收到的問題線索提出分辦意見,按照程序報批後轉相關監督執紀部門辦理。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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