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的前夫(劉先生)為自己買了份100萬的人壽保險,
指定身故受益人為唯一的兒子(與我所生),
2018年我與前夫劉先生離婚,
同年前夫劉先生與張女士結婚。
2019年前夫劉先生與我兒子駕車不幸發生交通事故,二人當場死亡,
悲痛之餘我與張女士均向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可最後理賠金竟然給了張女士。
我百思不得其解,前夫劉先生去世,兒子繼承理賠金,兒子去世,我繼承理賠金,沒錯啊,為什麼會給張女士呢?
原來法律依據的是這個:
通常這個是要看死亡順序的,(例如:一個當場死亡,一個送醫院途中或之後死亡)
1、如果受益人(兒子)先身故,那麼保單的受益人就變成了法定,這種情況,前夫劉先生的現任妻子張女士獲得理賠款。
2、如果前夫劉先生先身故,其兒子後身故,則我獲得理賠款。
在這場車禍中,兩人都是當場死亡,無法證明先後順序。
依照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存在繼承關係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並按照保險法及本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保險金歸屬。
按照法律規定,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就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那麼指定受益人身故了,就變成了法定受益人了,
所以張女士獲得賠償金,與我沒有關係。
買完保險時,一定要做好繼承人的規劃,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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