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豐縣法院:欠款還款需謹慎 證據一定留心存

近日,河南清豐縣法院城關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郭某在還款時沒有保留還款證據,借條也沒有收回,導致後來發生糾紛的時候不能舉證,因此敗訴。

河南省清豐縣法院:欠款還款需謹慎 證據一定留心存

原告吳某向清豐縣法院訴訟請求,被告郭某償還其借款24000元。經承辦法官調查,2008年被告郭某從原告吳某經營的運輸公司購買“解放”牌半掛車時,原告吳某半掛車的價格為22.4萬元,被告郭某給了原告吳某20萬元現金,郭某給吳某寫了一個2.4萬元的借條。後來,被告在縣城清豐亭轉盤西北角路邊將24000現金給了原告吳某,原告吳某稱借條沒有帶在身上,承諾過後將被告出具的借條撕掉。被告郭某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償還原告借款。因此承辦法官認為被告已經還款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清豐縣法院提醒您: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很多人不重視留存證據,導致合法權益不能維護。借貸還錢時不要放鬆警惕,保留好證據才能更好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現金還款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收條。否則出借人否認還款,借款人提出的已還款的主張可能無法得到支持。(尚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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