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一開發商異地炒作違法發佈房產廣告被罰110萬

近日,記者從新羅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號獲悉漳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在新羅區發佈的房地產廣告內容違法,被龍巖市新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新羅區工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罰款110萬。該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將區市場監管局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經審理,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該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駁回“開發商”的訴訟請求。後,開發商上訴至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另,開發商已繳清罰款。

2018年1月,龍巖市新羅區工商局接到舉報,反映原告“開發商”在新羅區發佈的房地產廣告內容違法。經調查發現,原告“開發商”在龍巖市新羅區某商場超市門口設立的樓盤宣傳展點,擺放房地產展架廣告、展示牌,發放房地產宣傳彩頁。“廈漳城際軌道R3(規劃中)即將開建,大廈門半小時生活圈。廈漳跨海大橋即將免費通行,廈漳同城大道即將通車,沿海大通道龍海段即將全線完工”“XX房產狂銷13億、傲領廈門灣…廈漳大橋免費通行在即,R3線即將開工建設…”這兩條廣告語分別涉嫌對規劃中的交通設施作誤導性宣傳和使用絕對化的用語屬違法宣傳。

同時,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發現,開發商發佈的廣告中,有68平方米、99平方米住宅戶型圖,但未明確表明系“建築面積”還是“套內建築面積”。於是,結合上述違法情形,經依法調查、送達、組織聽證後,對開發商作出罰款1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庭審中,開發商訴稱:發佈的廣告中已作友情提示:本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相關內容不排除因政府相關規劃、規定及開發商未能控制的原因而發生變化,本公司保留對宣傳資料修改的權利,敬請留意最新資料。原告開發商也是通過廈門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通告《廈漳城際鐵路環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眾參與公示》得知廈漳城際鐵路的項目名稱及其建設方案。龍海市政府的招商推介會也提到廈漳城際鐵路R3線已全面啟動,原告已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廈漳城際鐵路即將開建。廣告宣稱的“最佳”是對廈門灣南岸地區整體的評價,而不是對自身項目的誇談,情節輕微。罰款110萬,遠遠超過了原告所花費的廣告費用,且案涉廣告發布時間短,社會影響小,處罰過重。

區市場監管局辯稱:廣告解釋權的歸屬以及對政策變動的說明,不作為誤導宣傳的免責事由。廈門市發改委公佈的文件顯示,該廈漳城際鐵路R3線的方案還在研究,尚未批覆。案涉樓盤地處廈門灣南岸,與廈門灣南岸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廣告宣傳對象直接指向該項目及樓盤,間接宣傳了其開發的該樓盤是廈門最佳居住、度假、投資之地。(開發商在新羅區人流量大的商場超市門口進行宣傳,虛假廣告造成社會影響大,情節惡劣。調查中,區市場監管局多次限期原告提交與本案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多次通知原告配合調查,但原告仍拒不配合,故原告具有從重處罰情節。

法院審理認為,是否違反廣告法?購買商品房是普通民眾生活中的重大事項,而商品房所在樓盤周邊的環境、交通設施等系評判該樓盤及商品房品質的重要標準,故商品房經營者應儘量如實對樓盤周邊的環境、交通設施等進行如實描述,以便購房者充分了解商品房的相關情況,使購房者作出符合其真實意願的決策。原告發布的廣告,面積未標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在廣告中使用“廈漳城際軌道R3線(規劃中)即將開建”“廈漳大橋免費通行在即”等用語,這種表述有“廈漳城際軌道R3線將要、就要開建”,“廈漳大橋將要、就要免費通行”的含義,易引人誤解,系誤導性宣傳,屬於違法行為。

其次對於處罰是否過重?法院審理中認為根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2017年版)第十三條規定,阻撓、抗拒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或有證據證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三次以上催促仍拒不配合調查其違法行為的,可以從重處罰。原告符合從重處罰情形。故,對原告在房地產廣告面積未標明“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及使用誤導性宣傳處罰款50萬元(幅度: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原告在房地產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的用語處罰款60萬元(幅度:50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二項罰款合計並處110萬元,屬行政自由裁量權範圍,並無不當。

故,一審判決駁回開發商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應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佈房地產廣告的;......

【法官說法】

房地產廣告長期以來存在誇大其詞的現象,用學區房、地鐵旁、快速增值等噱頭進行銷售,很容易誤導消費者,並出現矛盾糾紛。《廣告法》對房地產廣告的限制,猶如給房地產廣告上了“緊箍咒”,有利於對於房地產廣告內容做出規範,也避免了少數房企為了促進銷售而做出不實宣傳。在買房這件大事上,除了加大對違法廣告打擊力度之外,購房者還要有清醒的頭腦,謹慎做出購房決策。若發現房地產廣告中存在違法情況,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閩南網記者 張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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