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酒为名行盗窃之实 违法被诉

近日,榆林一男子因盗窃门市内的香烟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一名烟名酒门市以买酒为借口,趁被害人艾某取酒时,盗窃货架上三条南京牌黄色雨花石香烟,价值1449.99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刘某在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一超市内以买酒为借口,趁被害人乔某取酒时,盗窃货架上两条南京牌黄色雨花石香烟,价值966.66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榆阳区镇川镇一烟酒门市内以买酒为借口,趁被害人汪某给他找酒之际,趁机盗窃了货架上两条南京牌雨花石香烟,价值1000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刘某盗窃3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3416.65元。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遂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一错再错,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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