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詩睿
從源頭而言,“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出自《禮記》,歷來古今對這句話都有解讀,但解讀未必精準。
最近在家中整理古籍影印件,《孔子家語》中冉有的疑問“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可以作為大眾對這句話的普遍誤讀,而孔子對此做出的解釋,則很詳細的指出大夫有罪並非不可加刑,庶人有禮儀只是不必苛求全禮儀像貴族一樣齊備。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
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御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汙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汙穢而退放,則曰簠簋不飭;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幹國之紀者,不謂之幹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釐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縳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殺。
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冉有跪然免席曰:言則美矣,求未之聞,退而記之。
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實際上刑和禮都是規範,刑罰可以加於大夫,但對於大夫是有優待的,這裡的優待指的是如果他們犯罪,就應該“自請罪”、“跪而自裁”(類似於後來封建王朝的賜死,當然賜死和刑不上大夫都指向於讓貴族保有最後的尊嚴)。典型的例子其實有白起,
秦昭王與應侯群臣議曰: 白起之遷,其意尚怏怏不服,有餘言。
秦王乃使使者賜之劍,自裁。
而至於禮不下庶人,實際上禮所規定的義務庶民也需要遵守,只不過所遵守的禮儀跟貴族不可同日而語。
比如說婚姻制度問題,實際就是禮,沃盥、對席、合巹、餕餘這些禮儀貴族和庶民都要遵守,貴族有貴族的婚禮等級,用什麼不用什麼都有講究,而庶民的婚禮也需要有講究,舉個小例子:
《詩經·國風·衛風·氓》從側面記錄了一些小民的婚禮準備環節。
筆者按《說文》記載:氓,民也。又有《周禮·地官·遂人》說:凡治野以下劑致氓,以田裡安氓,以樂昏擾氓,以土宜敎氓稼穡,以興鋤利氓,以時器勸氓,以強予任氓。無疑民在先秦社會地位較低,所以後世稱下民、齊民。
氓之蚩蚩,抱布貿絲。匪來貿絲,來即我謀。送子涉淇,至於頓丘。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秋以為期。
乘彼垝垣,以望復關。不見覆關,泣涕漣漣。既見覆關,載笑載言。爾卜爾筮,體無咎言。以爾車來,以我賄遷。
“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秋以為期”實際上講的是女方希望男方委託得力的媒人但行媒妁之言。按照周代的禮儀,男方欲擇某家之女為妻,便託媒妁跟女方溝通試探。倘女家同意,則可收下男方送去的採擇之禮。這句詩背後其實透露的是六禮中的“納采”,媒人去女方肯定要帶禮物,那麼帶什麼禮物呢?杜佑《通典》記載“周制,婚禮下達,納采用雁。”(當然此處的用雁其實還涉及了攝盛問題,在此本文不做討論)
當然下一句詩也在不經意間記錄了周代婚姻禮儀,“爾卜爾筮,體無咎言。以爾車來,以我賄遷”。實際上這裡的“卜筮無咎言”其實是六禮中的“納吉”,卜得吉兆後即與女家定婚。
自然,這僅僅是一對普通人的婚禮,也只能稱庶民的婚禮。
如果說到貴族的婚禮,則更為繁複,比如《儀禮·士婚禮》記載納徵要以玄纁 、束帛、儷皮(成雙的鹿皮)為禮品(清代葉燮吐槽:古者儷皮為禮,後世易以玉帛,遂有千純百璧之侈。),這些禮品價值頗高,顯然庶民家庭未必能置辦的起,至於帝王的婚禮還要用上玉圭這樣的重器——一個婚禮各階層禮節不同,什麼階層用什麼都有規定,貴族繁複,庶民從簡,這就是《荀子》所記載的貴賤有等,長幼有序,貧富輕重皆有稱。
由此可見“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西周時代的貴族與平民都要都受到規範的約束,這才是這句話的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