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家病故,公司沒買養老保險,家屬還能領喪葬費嗎?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公司沒有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的,這種情況下,公司要不要賠償呢?

詳細案情

三原告系幸某的妻子、兒子(未成年)、女兒(未成年),系建檔立卡貧困戶。幸某於2018年3月入職被告公司務工,該公司未給其購買養老保險。2018年7月,幸某在家中病故。三原告訴至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審法院認為,幸某在公司工作期間,於2018年7月7日在家中病故,屬非因工死亡。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生活困難補助。

公司沒有依法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應當由公司承擔相應的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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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判令被告公司承擔三原告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支付責任

一審宣判後,被告以不需要承擔責任為由,提出上訴。贛州中院對雙方進行釋法說理,經耐心協調,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生活困難補助共六萬餘元,並當場履行。歷時二年的矛盾得到圓滿解決,雙方當事人對法院優質高效的審判服務感到滿意,並向法官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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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存在勞動關係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均有權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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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待遇怎麼算?

結合江西省人社廳的有關規定,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費為5000元。

《江西省人社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贛人社發[2016]44號)規定,職工死亡的,對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450元。

尚未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列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撫卹金標準,按死亡時上一年度所在市、縣(區)企業單位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標準,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1個月,最多不超過10個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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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待遇,需要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工作證、發放工資記錄、親屬的身份關係證明;

(二)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企業信息。

(三)死亡證明、醫療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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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待遇的程序:

(一)如果已定期繳納養老保險金的職工,可以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有關待遇;如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金,可以與企業自行協商有關待遇,如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申請仲裁必須在職工死亡後的一年內提出。

(二)如果對仲裁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書十五日內向當地法院起訴。

來源:“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李平 | 編輯:王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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