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做稅籌?小心出車禍

合夥企業做稅籌?小心出車禍

一:正常情況下(非正常情況下,見本文最後分析),合夥企業是一種怎樣的存在

1、特殊的經濟主體的存在--法規規定的特殊的市場主體必須採用的形式。

譬如律師事務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或者註冊為個人律師事務所,或者註冊為合夥企業,不得註冊有限公司。

在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基本也是要求註冊為合夥企業。而中國大陸的會計師事務所,則規定可以註冊為合夥企業或有限公司(個人認為,允許會計師事務所註冊為有限公司,是對大陸註冊會計師隊伍的不信任)。

當然,目前有部分省市已經開始推行公司制律所,譬如海南省在2019年9月30日頒佈實施的《海南經濟特區律師條例》中規定: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公司化管理,允許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公司制律師事務所。

2、實現管理權與出資額之間的分離,以少量出資控制整個合夥企業,掌握合夥企業的管理權和表決權

合夥企業合夥人之間的責、權、利不以合夥份額為標準,而是以彼此間的約定為主,因此實現了責、權、利的分離,從而可以實現以少量的出資獲得整個合夥企業的控制權,但又可以不侵害其他合夥人的分配權。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以合夥企業作為員工持股平臺,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3、滿足投融資需求,保護生產經營者及投資人的各自權益。

生產經營者需要引進資金,滿足生產經營需求;而投資者只為了追求一定的收益,且尋求規避更大的風險。如果投資者直接成為企業的股東,則需要與生產經營者共擔經營風險;而生產經營者引進資金,只願付出一定範圍內的代價,不想被分享經營成果。這種情況下,合夥企業責、權、利分離的特點恰好能實現滿足這個需求。

以合夥企業作為企業融資平臺,基本是基於以上需求,各種有限合夥型基金也莫過於此。

二、正常情況下(非正常情況下,見本文最後分析),合夥企業能否作為稅籌的工具?

答案:不建議。

1、合夥企業持股其他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最終分配到自然人投資者,依然要按照20%徵收個稅,與自然人直接持股,稅率沒有差別,實現不了節稅的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夥企業持有新三板掛牌企業及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最終分配到自然人投資者,依然要按照20%徵收個稅,不享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稅負大大增加。

《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及《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監會公告(2019)78號)文件對個人持有上市企業及掛牌公司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享受差別化徵收個稅策。核心概念是:

1)、個人持有的掛牌企業的股票,或者是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個人或者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權紅利,只需要按照10%繳納紅利的個稅所得。

然而上述政策,只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及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者,不適用合夥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合夥資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除證券投資基金外),取得新三板掛牌企業及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依然要繳納20%的紅利稅。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明確指出: 財稅【 2 01 5 ] 101號文件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該"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所以說,女怕嫁錯郎,企業怕瞎稅籌。

3、投資者個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其他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計入“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不適用20%的個稅,稅負不降反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 第四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股權轉讓收入屬於財產轉讓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針對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也作了明確解讀

問:合夥企業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自然人合夥人取得的所得應該按照什麼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所得,應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各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其自然人合夥人的分配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以上的問題,有同行反駁我

1、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計入“收入總額”按照5%-35%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形式來解決啊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 )第二條規定: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這裡有個前提是“創投企業”。什麼是創投企業?

創投企業指的是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有什麼基本要求,就看以下兩條吧:

1)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2)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好吧,以上的條件多少企業具備?

2、某些地區對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的股權轉讓所得執行特殊的稅收政策,不計入“收入總額”,而是單獨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確實如此,像北京、上海、新疆、天津及浙江寧波等地確實有針對合夥企業的特殊政策,明確:對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含股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是,這些地方性政策與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相違背,是否有效?能否長期有效?

2018年年中,國稅總局稽查局曾展開對各地2018年股權轉讓的檢查工作。在檢查中,國稅總局發現一些地方政府對投資類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按照20%的所得稅率徵稅,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按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要求地方糾錯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明確指出:

“(一)關於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

檢查中發現有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或 "財產轉讓所得 "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 2 0%。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 "先分後稅 "原則,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額,比照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項目,適用 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地方政府的規定違背了《徵管法》第三條的規定,應予以糾正”。

這件事,可是過去剛剛一年的時間。

那,合夥企業還能不能用來做稅籌了?

當然可以,但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操作,而不能盲目,無非是:

一、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可以利用“單一投資基金”的政策進行合理規劃。

二、未來沒有股權轉讓計劃的企業,只為了分紅,可以通過合夥企業的架構設置,改變自然人股東繳納個稅的地點,通過地方招商引資政策,實現依法納稅,合法降負----這就是非正常情況下,對合夥企業的使用方式。。

三、企業高溢價轉讓股權,可以通過合夥企業做過渡,利用某些地區的特殊性稅收政策,配合地方招商引資政策,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這也是非正常情況下,對合夥企業的使用方式。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讓企業在合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種稅收及財政政策,盡享政策和政府紅利,而不是濫用

福建省一大型竹製品集團企業(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公佈該企業名稱,有興趣的同行可以留意下後期發出來的信息),因為對合夥企業的稅收政策不甚瞭解,在聽了某培訓機構的課程後,貿然對企業股權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造,將自然人股東調整為由合夥企業持股。

前些日子,該集團企業被一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收購,股份產生高溢價。原本,出讓股東只需繳納20%的個稅,歡享資本紅利,現在要被徵收35%的個稅,稅金增加了40%多,

稅籌成了大型車禍現場

所以說,稅籌老司機,要好好駕駛車輛,不要誤導乘客,徒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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