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順風車”出車禍,責任咋劃分?

搭乘“順風車”出車禍,責任咋劃分?

搭乘“順風車”出車禍,責任咋劃分?

製圖/武亞新

日常生活中,搭乘“順風車”的現象較為常見,搭便車發生事故也時有發生。司機基於善意搭載他人卻要面臨高額賠償,如何儘量避免好意人與同乘人之間因搭乘產生的經濟糾紛,將好意搭乘的風險降至最低,本期說法就此話題邀請了律師予以詳解。

案例1“好意同乘”出事故車主被判賠償70%

2015年11月,陳某駕車從外地回到涇川縣,碰到好友尚某某及其他兩人,陳某提議大家聚一下,尚某某表示同意。尚某某及其他兩人乘坐陳某駕駛的小轎車到一鄉鎮街道聚會完畢後,尚某某稱要到涇川縣城住賓館,陳某又將尚某某及其他兩人免費搭載返回涇川縣城,途中翻車致尚某某受傷,傷情經鑑定為X(十)級傷殘。後尚某某起訴要求被告陳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2464元。

涇川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案系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了貫徹對有償受益人的保護高於對無償受益人的保護的原則以及鼓勵相互幫助等善良行為,原告尚某某免費搭乘被告陳某的車輛造成的損失,應當自負部分責任,認定原告尚某某(免費搭乘人)的各項損失共計124362.82元,由被告司機陳某承擔70%即87053.97元,其餘30%由原告尚某某自負。目前該案已進入執行程序。

案例2搭醫生便車出車禍受傷乘車人狀告駕車人獲賠20%

曾某某是何某的遠房親戚,何某是江西省永豐縣一家醫院的眼科醫生。因曾某某母親年逾九旬患有眼疾,又住在鄉下,行動不便,曾某某遂找到何某,邀請何某去鄉下為其母親檢查眼病。何某自己駕駛小轎車帶上曾某某、兩名醫師和儀器前往曾某某母親處。返回途中,行至永寧線4KM+200M橋南工業園時,遇劉某某(另案處理)駕駛摩托車相向行駛。相會時二車碰撞,何某為避免翻車而撞上路燈杆,該事故造成劉某某死亡,小轎車上人員均不同程度受傷。曾某某花去醫藥費等各項費用3.3萬元,遂起訴要求司機何某賠償醫療費、鑑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傷殘賠償金等合計3.8萬元的70%。此後,交警隊認定,何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承擔70%,原告曾某某不承擔責任。

2012年12月29日,江西省永豐縣法院審理認為,事故中原告並未支付任何費用,是一種好意同乘。由於何某搭乘同乘人是一種無償行為,也是一種助人為樂的行為,不能要求司機承擔與一般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應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同乘人曾某某應自擔部分風險。對於好意同乘只補償同乘人的直接物質損失,不包括間接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而且是被告何某為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害的情況下而致傷原告,故應承擔較低的補償責任。因此判決,何某補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的20%即0.66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主持人:記者 董子彪

嘉賓:甘肅方域西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秦美虎

甘肅北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左文盼

主持人:搭“順風車”比較常見,發生事故後,法律方面有哪些規定?

秦美虎:搭“順風車”的現象充分彰顯了“互幫互助”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也有助於構建和諧社會關係。在法律上,我們將此種現象稱為“好意同乘”,即提供車輛的一方同意無償搭乘另一方駛往目的地。從行為目的來說,“好意同乘”雙方當事人均系善意。然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給搭乘人造成損害,相關的責任問題便產生。

當然,在此類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上,首先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規定。若事故責任和過錯均屬於對方車輛,搭乘人的損失應由對方機動車所投保保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對方車輛的賠償責任人進行賠償,無須由好意人承擔賠償責任。好意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或存在過錯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應考慮到司機的好意,從而適當減輕好意人的賠償責任,案例二就屬於這種情況。

主持人:在賠償方面,特別該注意哪些事項?

左文盼:首先,無論哪一方都應清楚發生事故後具體的賠償項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造成死亡的,賠償人除以上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秦美虎:一般而言,好意同乘適用過錯責任。即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提醒事故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保護好現場,及時通知交警進行現場勘查,由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判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進而在主張賠償時作為有利證據使用,同時可以把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有利於獲得賠償。

主持人:那麼,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秦美虎:我國目前的保險制度不夠完善,如果要求好意人承擔全部責任,勢必會造成司機的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打擊助人為樂的積極性,影響良好風尚的形成。

根據當事人的過錯情況,進而可以減輕或免除民事責任,具體有:駕駛人因與可歸責的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致搭乘人損害的,駕駛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的,則應免除駕駛人的責任,由第三人承擔責任;駕駛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過錯的,因無償等情況適當減輕賠償責任,減輕責任的比例根據具體情形判定;搭乘人明知駕駛人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存在明顯的缺陷(如制動不良、燈光設施不全等)等情形,則應按照過失相抵原則,減輕駕駛人的責任,根據雙方過錯和原因按比例分擔損失;因路況、天氣不佳、緊急避險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致搭乘人損害的,亦應免除駕駛人的責任。

來源:中國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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