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一男子酒后驾车,致母子双亡触及刑法被起诉

合浦一男子酒后驾车,致母子双亡触及刑法被起诉

日前,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饮醉酒后驾驶桂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合浦县石湾圩镇至石湾桥镇桥头村委会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合浦县石湾镇桥头村委会赖屋村路段,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入左侧路面,与对向行驶由赖某某驾驶搭载其儿子花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花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赖某某、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因而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已于2020年4月3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偏偏有些人熟视无睹,等造成严重结果才后悔莫及,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厉惩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合浦一男子酒后驾车,致母子双亡触及刑法被起诉

(来源:合浦检察)

来源:北海365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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