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出臺供熱條例解開供熱用熱諸多疑惑

供熱期家裡取暖設施正常,溫度卻低於標準溫度,該怎麼辦?新房裝修,擔心冬天家裡不暖和,能否改裝供熱管線?天氣驟降,可取暖期即將結束,能否延長供熱?……每到取暖季,這些問題都是市民熱議的話題。日前,我市出臺了《承德市城市供熱條例》,對市民關心的一系列供熱相關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條例將於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瞭解,《條例》對供熱期、室內溫度、收費和退費、熱計量問題、暫停供熱和恢復用熱等百姓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進行了合理、合規、合法的規範。

《條例》規定,市中心城區(含雙

橋區、雙灤區、高新區)供熱期為當年的11月1日零時至次年的3月31日二十四時,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執行,或者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供熱期。由於天氣原因需要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並對因此產生的費用給予相應補貼。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熱用戶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熱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於18攝氏度,其他室內空間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範標準要求。非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如果熱用戶認為室溫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單位反映。供熱單位應當在接到反映後12小時內提供測溫服務,測溫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熱用戶與供熱單位對室溫達標有爭議的,可以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按合同約定予以退費。

關於取暖費用問題,實行分戶計量的熱用戶,應當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方式交費,其中基本熱價不超過按供熱面積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三十;實行兩部制計價的熱費超過按供熱面積收費標準的,超過的部分不得高於按供熱面積收費標準的百分之十。未實行分戶計量的居民熱用戶,按照建築面積收費。熱用戶應當按供用熱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熱費;逾期未繳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繳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繳通知書滿15日仍未繳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此外,熱用戶申請暫停用熱、恢復用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用熱、恢復用熱手續,供熱單位應當予以辦理。任何單位不得將熱費與熱用戶的其他費用捆綁收取。

《條例》中明確表示,熱用戶不得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質量;不得擅自安裝放水閥、循環泵;不得擅自開啟、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熱設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不得擅自擴大供熱面積;不得阻礙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不得有其他影響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和供熱質量的行為。熱用戶實施上述行為導致溫度未達標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但熱用戶已按照供熱單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同時,供熱期間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熱;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熱的,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依據停供時間相應減收熱用戶熱費。

此外,《條例》還對城市集中供熱設施的維護、維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說明,並對供熱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劃分,從而規範供熱用熱行為,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讓百姓度過每一個安全、溫暖的冬天。(記者李瑩,通訊員紫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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