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出台供热条例解开供热用热诸多疑惑

供热期家里取暖设施正常,温度却低于标准温度,该怎么办?新房装修,担心冬天家里不暖和,能否改装供热管线?天气骤降,可取暖期即将结束,能否延长供热?……每到取暖季,这些问题都是市民热议的话题。日前,我市出台了《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对市民关心的一系列供热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对供热期、室内温度、收费和退费、热计量问题、暂停供热和恢复用热等百姓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合理、合规、合法的规范。

《条例》规定,市中心城区(含双

桥区、双滦区、高新区)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31日二十四时,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或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期。由于天气原因需要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对因此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室内空间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如果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关于取暖费用问题,实行分户计量的热用户,应当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方式交费,其中基本热价不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实行两部制计价的热费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超过的部分不得高于按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热用户,按照建筑面积收费。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此外,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恢复用热手续,供热单位应当予以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将热费与热用户的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条例》中明确表示,热用户不得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不得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不得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不得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不得有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热用户实施上述行为导致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热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同时,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此外,《条例》还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并对供热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划分,从而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让百姓度过每一个安全、温暖的冬天。(记者李莹,通讯员紫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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