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退是個筐,違法拆遷裡面裝

在徵地拆遷中,無論是以棚戶區改造的立項還是以城中村改造的名義,基本上都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告或者製作了徵收的相關文件和補償方案。

但是,在某些地方,無論是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還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都是以騰退的名義要求老百姓簽訂房屋的安置補償協議和完成土地的交付工作,至始至終老百姓沒有見到一個紅頭文件,沒有見到一份加蓋公章的通知,就不斷被村居委或鎮政府或辦事處或拆遷公司等等要求籤訂拆遷補償協議,以至於想維權都極其被動,極大地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和房屋財產權利。

那麼,以騰退啟動的拆遷究竟是不是合法的?一個拆遷項目一旦打著騰退的旗號,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和規制嗎?作為被騰退人又該怎樣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本律師帶大家瞭解土地違法查處申請對抑制此類違法行為的作用。

究其根源,所有的徵收和拆遷項目都是為了獲取土地二次開發的權利,那麼基於怎樣的緣由才可以獲得此權利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明確了公共利益的基本屬性。

那麼,何為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列舉了具體的情形: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可見,符合上述條件需要使用土地的也必須獲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可見,即使以騰退名義啟動的拆遷項目,也必須依照規定獲得用地批准,也就是說,必須有正式的批准文件。

沒有法外之地。所以一旦遇到披著騰退外殼的拆遷,又沒有任何有效文件的情形,十有八九已經違法。

騰退在現實中之所以好用,就是拆遷方創造了一個法律上沒有的概念,以架空法律管制,規避法律程序,將各種違法行為包裝在裡面,踐行不折不扣的違法拆遷。因為任何建設項目,都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履行相關征收程序。

通常的情況是,騰退土地之後進行各種建設活動,特別是商業性建設開發。如果避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法定程序和法律依據,那麼將以什麼來保證這類行為的合法性,又以什麼來保證涉案用地合乎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及時尋求律師協助向相關部門申請調查或查處違法行為。這裡需要提示大家的是: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代替國家強制收回村民的宅基地,更無權自主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准實施建設項目。因此,村委會不能以其名義啟動舊村改造或收回土地的行為。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有查處違法用地行為的職責,任何個人或單位要進行建設項目,必須依法辦理相應用地審批手續。

三、如騰退土地開工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是否存在違法用地的事實予以核查,包括建設單位是否已經辦理合法的徵地手續,開發公司的徵地補償手續辦理情況等等。

當然,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違法情形需要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予以制止,為充分保障權利,必要時請及時諮詢律師意見。


騰退是個筐,違法拆遷裡面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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