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文物保护区内建房者无理起诉被驳回

日前,慈利法院对白某起诉被告永定区某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白某的起诉。

原告诉称的被拆除房屋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玉皇洞石窟保护范围内。玉皇洞石窟,1959年被列入湖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3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993年省人民政府公布其保护范围:东至金玉洞东250米处,南至山脚100米处,西至因果洞西100米处,北至玉皇洞顶檐上30米处,2015年永定区人民政府公布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金玉洞东350米处,南至山脚200米处,西至因果洞西200米处,北至玉皇洞顶檐上80米处。

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局于2020年初在玉皇洞石窟保护范围内发现新建一栋三层框架结构房屋(该房屋为原告2019年底新建)没有在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建房手续,该建筑距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玉皇洞石窟因果洞山脚距离60米,离玉皇洞围墙仅40米。该局立即函告有关部门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整改。原告对房屋被拆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后,依法驳回了原告起诉,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慈利法院坚持运用司法为文物保护保驾护航,加大自然遗迹毁损等重点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共生,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 文字:王怀林

  • 审核:吴芳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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