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湖北《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联合下了《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简称《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准确理解和运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才能让这一制度发挥保障权利,提高效率,促进公正的作用。

一 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01 什么是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什么是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签发的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收取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

02 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当中,对律师调查令也做了相关规定。

03 律师调查令的性质

从《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律师调查令的调查权来看,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独立调查权不同,律师调查令是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通过后签发,由律师持令在法院审签发的律师调查令范围内进行调查,本质是法院调查权的延伸,属于授权行使部分司法权。但从律师调查令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律师调查令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法律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相关单位下发的《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缺乏上位法的规定,律师调查令的主体是律师,不是法院,在执行中是否会遇到一些障碍,还有待观察。

二 哪些程序中的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根据《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在四个程序中,代理律师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调查令:

●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提出申请;

● (二)适用普通程序的,代理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 (三)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在终结前书面申请;

● (四)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 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范围

01

根据《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不包括证人证言。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执行阶段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

02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种类进行了列举,共列举了十五项不同中类型的证据(第十六项还有一个兜底条款),这也是湖北省《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中的一个重要的亮点,列举的范围包括了民事诉讼中可能遇到的各类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列举的十五项证据中有常见的书证,如公司的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自然人或企业征信记录、银行开户信息(注:不包括银行流水)等,也列举了一些新型书证以及电子证据,如: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等互联网平台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是交易明细等。

03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还规定了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四种情形: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 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3. 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4. 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

四 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程序

01 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文件

  1. 申请书符合规范格式。《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已经提供了申请书示范文本,律师只须按要求填写,其中重点要说明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理由;

  2. 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律师二名;这个对委托律师人数的要求;

  3. 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函件需注明随行调查人员信息;

  4. 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

  5. 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也提供了示范文本。

02 法院审查签发

  1. 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律师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审查的重点是申请调查的证据类型和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2.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合议庭审判长、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签发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作出明确答复,记入法庭笔录,纳入案卷保存。

03 律师持令调查

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代理律师一致。

律师持令调查时应注意:

  1. 要对调查令的应载明的内容进行详细核对。如果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表述不准确、格式不对、有错别字、日期不对、联系人联系方式不对等等,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人拒绝配合的理由,导致调查失败。

  2. 持令调查律师应与申请调查令的律师保持一致。中途不能变更、不能由其他律师替代。

  3. 在有效期内完成调查取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时,会根据案情繁简和调取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有效期,最长期限为15天,超过期限则律师调查令失效。因此,律师应注意调查的时限,避免因律师调查令失效影响调查。

04 收集的证据及回执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法院

调取证据后,律师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接受调查人将证据自行邮寄法院的,律师应向法院书面说明。

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回执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可以看出,无论收集到的证据对申请方是否有利,调查律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调查收集到的证据,都应完整的交给法院。律师即使没有使用调查令的,也应“完璧归赵”将回执交还法院。

五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的内容

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应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律师调查令签发日期、院印;律师调查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以上是法院应审查签发的内容,律师也应对这些内容进行复核,避免发生错误而导致调查失败。

同时,《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规定,律师调查令内容必须打印,不允许有手写。杜绝律师调查令的随意性,防止伪造、变造。

六 持调查令调查遇到不配合怎么办

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人民法院发现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呢?《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附件《律师调查令》的样式文本中,明确告知了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因此,为了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持令调查的律师应注意收集不予配合的相关证据,为法院采取处罚措施提供依据。

七 律师滥用调查令的责任

01行政责任

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

02 司法处罚

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03 刑事责任

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列入黑名单

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通过人民法院内网公示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八 统一律师调查令样式,增强调查令的权威性

为了提高律师调查令在实践当中的规范性、权威性,《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同时规定了四件附件:分别是:《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律师调查令文书(样式)》、《律师调查令回执(样式)》、《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1. 方便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有预定格式,直接填写;

  2. 可以形成统一的律师调查令模式,体现了律师调查令的规范性、权威性。

  3. 不仅可以清晰的告知被调查人应提供证据的注意事项、无法提供证据的处理方式,同时也详细告知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方便统一管理。

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将进一步发挥律师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作为执业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之所在,从调查令开具到完成调查取证,需要每位代理律师认真学习《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只有严格规范持令调查,杜绝调查令的滥用,才能让律师调查令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湖北《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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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 迪

终审|伟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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