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首例业主解雇物业公司纠纷案判决书下来了!

“我们胜利啦,我们维权成功啦……”4月16日中午,一纸判决书的复印件在汝州市福地花园北区(以下简称“北区”)业主群迅速传播开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4日依法作出的(2020)豫04民申4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北区原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判定该小区业主委员解雇原物业公司的协议有效。得知这一消息的业主们纷纷奔走相告。

这起因开发商延迟交房而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居住环境纠纷案,历经3年多的持续发酵、利益纠葛,期间数次诉诸公堂,法院判决几经曲折,最终以业主的胜诉而尘埃落定。

纷争始于开发商延期交房

始建于2010年的北区占地面积109129.5平方米,分南、北两个院落,共19栋楼房,设计住房900余套。

北区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告诉记者,2011年她在北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售房合同约定于2013年5月31日交房。一直住在市区的她目睹了该小区从一块庄稼地到住宅小区的变迁,“当时买这里的房子,就是冲着这里地理位置好,没想到竟有这么多问题!”

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预购房的业主们看到的却是半拉子工程。之后不久,业主们开始到当地有关部门反映,经过多次交涉,第一批购房的业主在苦苦等待了1年零两个月后拿到了自己的房子。

“都是私下催要拿到房子的,没有验收报告,没有交接手续,也没有统一的交房时间,谁催的急就给谁交钥匙。”业主们对此议论纷纷。

80余名购房的业主通过多种途径寻求解决办法。最终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协议规定,自购房合同签订交房日期的次日,延期交房12个月内开发商应从购房之日起,以乙方购买房屋总额每户每天按万分之一赔偿给业主;延期交房13个月至2014年9月30日,按业主购买房屋总额每户每天万分之三的比率赔偿给业主;2014年9月30日仍不能交房的,以业主方购买房屋总额每户每天按万分之五的比率赔偿给业主。

据业主们反映,一直到2016年11月,延迟拿到房子的业主没有拿到一分钱补偿。

2016年11月,22名业主联名就开发商延迟交房一事将其告上法庭。2017年5月21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初审判决开发商按照当初与业主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延迟交房给22名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将此案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5月11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判定22名业主败诉。前后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令业主倍感愤慨。22名业主遂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汝州市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一场旷日持久日的拉锯战,让更多的业主与开发商的积怨加剧。

据了解,业主们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主要集中为三点:开发商延迟交房1年多至今没有说法;当初承诺的基础设施配备不到位、业主利益受到侵犯,数次反映到有关部门未果;相关收费不合理,物业方与业主方矛盾重重。

由于延迟交房而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持续发酵,广大业主罢免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的呼声日益高涨。

更换小区用水水箱再起纠纷 双方对簿公堂

2018年1月1日,北区业委会在原物业公司愿意改进工作、提高服务的承诺下,通过多方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同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和目标责任书,由该物业公司继续服务北区业主。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北区业主的供水系统一直未接入城市供水系统,使用小区内部自备井解决业主生活用水问题。2019年7月24日,由于物业公司缺乏专业知识,在水箱清理维修中,使用过期油漆处理水箱内壁,被部分业主发现后阻止物业公司继续维修,后经小区所在街道物业办等有关部门协调,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民生频道、大河报等新闻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持续关注,物业公司最终更换了供水水箱。但因为更换水箱的曲折经历,让广大业主决心解聘物业公司。

更换水箱事件平息后不久,北区业委会向汝州市物业办征求意见解聘物业公司,在征求业主意见的方式上与汝州市物业办未达成最终解决方案。随后,北区业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首先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北区全体楼栋长、单元长表决通过,在业主群内公布无异议后,解除了同物业公司的协议。整个解除协议的过程,严格按照实名登记和《公示》《公告》等内容开展,认真履行了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等有关程序,对物业公司进行了投票罢免,结果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表决通过。业委会按照公开投票的相关规定,并将表决结果告知物业公司。据此,业委会作出决定罢免了物业公司。

北区业委会成功罢免物业后,在各方利益群体和管理部门的角逐和平衡中,致使业委会罢免物业公司的决定长达数月无着落,业主代表信访维权久无结果,引起广大业主不满。

2019年10月28日,北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业委会终止物业合同有效,维护业主们的正当权益。

案件历经两次开庭 再审判决业主胜诉

2019年12月3日下午,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员和辩护律师的激烈争辩,法庭进行了休庭调解。

同年12月19日下午,法庭经过对原被告双方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自2019年8月20日解除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二、被告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解除合同之前两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三、原告北区业委会在签订本协议后,协助被告要求全体业主缴纳2019年6月20日之前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四、被告在签订本协议后五日内将管理人员全部撤离,并按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交接等。

调解协议签订后,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物业公司以原审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物业公司在再审请求书中认为,调解协议签订时,是物业公司在法庭调解中委托的其中一名代理人协商下进行的,与另外一名代理人未取得协商,超出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是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北区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的方式、程序违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至今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撤离,部分物业费没有解决。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是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审查的重点是涉案的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经合议庭审查,涉案的调解协议是在原审诉讼中,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审中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的代理权限中有接受调解的授权,有权代为调解,谢某签署的调解协议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福地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也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原审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达成的,没有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福地业主委员会在起诉前,已征求涉案福地小区业主的意见,得到了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原审中亦有相关证据证实,福地业主委员会代表福地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之处。至于物业公司主张的合同解除后,继续服务所产生的物业费问题,不在原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虽经本院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就此纠纷另行解决。故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0年4月14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再审请求。

4月22日上午,记者在该小区看到,原物业公司撤出后,由北区业委会经广大业主表决同意,公开招投标选聘的新的物业公司河南军友物业公司已经进驻。小区里荒废已久的景观水系、绿地周边的道牙已经维修、铺设到位,为小区业主新开辟的电动自行车公共车棚正在安装。被纠葛缠绕3年多的小区,正焕发着新的生机。

汝州市首例业主解雇物业公司纠纷案判决书下来了!

“我们没有过多的要求,买个房子不容易,只想拥有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园。”业委会主任张万强一句话道出了广大业主的共同心声。

来源:汝州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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