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法院作出判决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法院作出判决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

《流浪地球》《疯狂外星人》

影视作品?

销售假冒注册奢侈品商标的商品?

在这个知识产权日,

就随普法君一起来回顾这些典型案例吧!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法院作出判决

01 广东李某某非法制造

注册商标标识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3月起,李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DANIEL WELLINGTON”(以下均简称“DW”)所有权人丹尼尔惠灵顿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DW”商标标识印制在其生产的包装盒上销售。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法院作出判决

2017年12月29日,李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仍制造并销售带有“DW”商标标识的包装盒。

2018年5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办案民警根据举报抓获李某某,并在其住处、仓库以及汽车内缴获带有上述两种“DW”商标标识的白色手表包装盒3110个、黑色手表包装盒2650个、棕色皮质手表包装盒2470个、黑色首饰包装盒1573个、黑色说明书30989本、卡片说明书5000张以及用于制造商标标识的模具。进而查明3月15日至4月23日,李某某分4次向顾某销售带有“DW”商标标识的老款手表包装盒300个、新款手表包装盒300个、网带包装盒200个和首饰包装盒100个,获得销售款10800元。

二、诉讼过程

2018年5月17日,丹尼尔惠灵顿公司报案称有人非法生产带有“DW”商标标识的手表包装盒。次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立案,于5月19日以李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刑事拘留。龙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考虑李某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15日,龙华分局将该案移送起诉。审查起诉中,检察官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的侵权产品涉及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合计约6.5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9月14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查获侵权产品商标标识数量合计4.5万余件,属于情节严重。2019年1月18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撤销前罪缓刑,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前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罚金十一万元;没收赃物。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2019年2月22日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认定及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但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方式亦不完全正确。5月2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变更抗诉理由后支持抗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理由,于9月30日判决,判决撤销前罪缓刑;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前罪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单位“件”的认定标准。相较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往往更容易达到加重情节,而实践中数量的计算标准不同将直接影响量刑,故至关重要。办案检察机关认真履职,通过抗诉实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罚当其罪。

(一)充分论证注册商标标识计算标准,消弭认识分歧。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装盒、说明书(卡)及其他包装材料中“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个标识”即为一“件”;龙华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每套印刷完成的包装盒才具备独立的商标价值,每套包装盒及其上面印制的所有商标标识结合在一起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可独立使用的物质载体上印制有数个相同或不同的商标标识的应认定为一“件”,一“件”商标标识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每一件标识上都有完整的商标图样,二是每一件标识都可以独立使用。该意见论理充分、说服力强,最终推动检法达成了一致认识。

(二)获得权利人高度认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检察官仔细核查涉案包装实物,搜集研究大量已决案件,在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论证出合理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计算标准,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该案权利人丹尼尔惠灵顿公司代表全程参加了二审庭审,认为检察官对犯罪指控全面、细致、有力,对检察官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抗诉工作高度认可。

(三)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争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将这项重任落到实处,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02 上海陈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聘用,在国内先后招募地域跨度大、居住地分散的被告人林某、赖某等7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更新维护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并利用虚假身份注册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费用。陈某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某负责招募人员、培训督促成员完成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某等6人负责从人人影视、爱奇艺等网站将影视片源下载至远程服务器,再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上实现切片、转码、增加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等功能,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相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经查,

在此期间,陈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2400余部,收到“野草”汇入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

本案盗版影视作品多达2万余部,类型涵盖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多个种类,著作权人分布在欧美、日韩、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等地。截至案发,由上述被告人参与更新维护的网站内固定保全到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八部2019年春节档电影。

二、诉讼过程

2019年3月,陈某等8人被上海市公安局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4月16日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立足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围绕主要犯罪手法的固定、非经营数额认定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等关键问题,数次召开联席会议,优化收集固定证据,为顺利起诉奠定基础。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被告人陈某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提起公诉,8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等8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宣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该案由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是一起组织分工严密、作案手法隐蔽、危害性质严重的新型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涉侵权影视作品多达2万余部,著作权人遍布世界各地,且涉及《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等春节档热映电影,严重损害我国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精准高效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检察机关一是充分运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加快办案节奏,实现快审快诉,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并获判,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二是创造性地将抽样取证手段运用到网络环境中。引导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依法抽样取证,最终抽样鉴定460部作品,均为侵权作品,破解了本案涉案作品数量多、类型多、权利人多的难题。三是申请鉴定人出庭助力指控犯罪。鉴定人凭借专业知识,运用多媒体手段直观展示犯罪手段,增强了指控力度,庭审取得良好效果。四是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网络环境治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及时走访市文化执法总队,针对影视盗版网站频现,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加大国内版权监管执法力度,采取更有效技术措施屏蔽及关闭盗版影视网站,以及共同应对日益严重的跨境版权侵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等提出检察建议。

03 四川徐某、李某等销售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月起,被告人徐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租用房屋,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站建立账号“成都市优尼可鞋业有限公司”“XF18280092251”,销售贴有巴宝莉、古驰等商标的商品。2017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大量贴有上述商标的商品,共计2.7万余件。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查获商品进行鉴定,共有上述商标的15款商品被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徐某、李某通过两个账号销售其中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220余万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12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近30万元。被告人陈某负责销售账号客服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7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负责库管及打包工作,辅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55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某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样图生产假冒古驰、巴宝莉商标的两款童鞋,货款金额共计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提供的样图生产假冒古驰商标的三款童鞋,货款金额共计1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接举报后在徐某、李某等人生产作坊查获、扣押大量假冒商品,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对生产假货、网络销售假货以及是否有刷单行为等证据及时收集固定。2018年1月12日,崇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徐某提请批准逮捕。1月19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徐某,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张某某、文某某并及时报捕。2月5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文某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2月12日,张某某、文某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余4人分别被取保候审。3月19日,崇州市公安局将该案向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11月5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徐某、李某等7人提起公诉。2018年12月7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二十三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判决未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计算罚金判罚,对徐某、李某罚金刑量刑畸轻,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抗诉。2019年7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关于徐某、李某二人的罚金刑判决,将二人原审罚金刑分别从三十二万元上调至五十七万元、二十三万元上调至五十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山寨作坊具备完整产业链条,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大、种类多,需要收集的证据复杂,取证难度大。检察官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为全案顺利进行打牢基础,也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该案的办理,不仅向社会传导出检察机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还为国际著名商品、商标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用案例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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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9年,检察机关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346件7430人,同比分别上升31.5%、24.3%;提起公诉5433件11003人,同比分别上升21.9%、32.2%。同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裁判不公等问题,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2019年,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4件175人;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11件139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05件145人;经检察机关决定,向法院提起抗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8件,改判52人。

据悉,自2019年12月起,最高检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三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权利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数据表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六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相关案件1024件,告知1401名权利人,告知率达到90%以上,通过告知工作,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度和维权积极性显著提升,办案质效也得到提高。

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还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范化解社会矛盾。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知识产权案件2752件5285人,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3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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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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