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強國變法,網暴教科書外的邪惡,淺談邪惡之外的說法

商鞅,戰國時期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的代表人物。衛國國君的後裔,姬姓公孫氏,故又稱衛鞅、公孫鞅。後因在“河西之戰”中立功獲封商於十五邑,號為“商君”,故稱之為商鞅。

商鞅的強國變法,網暴教科書外的邪惡,淺談邪惡之外的說法

商鞅年輕時喜歡刑名法術之學,受“李悝“、”吳起”的影響很大。他向屍佼學習雜家學說,後侍奉魏國國相公叔痤任中庶子。後因不得魏王重用,離開魏國。適逢秦孝公即位,欲變法強國,被秦孝公重用主持變法事宜。

公園359年,秦孝公召開朝會命臣工商議此事。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起來反對變法。商鞅以一己之力駁斥的對方啞口無言。變法之爭結束後,秦孝公頒佈《墾草令》,自此拉開了秦國變法的序幕,也是熟知的商鞅第一次變法。秦孝公於公元前349年,遷都咸陽,同時命商鞅在秦國國內進行第二次變法 。

商鞅的強國變法,網暴教科書外的邪惡,淺談邪惡之外的說法

據《史記·商君列傳》,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有三:1、按軍功受爵;2、強制百姓互相告密,有“奸”不告者腰斬;3、百姓只許務農,從事其他職業者,以及懶惰而致貧困者,全家沒收為奴。而這來自於商鞅的三大變法理念。1、剷除“仁義和平善良孝悌”,國家才會強盛;2、人人互相監視互相告密,國家才會強盛;3、必須“弱民”、“愚民”,國家才能強盛。

商鞅被後人詬病的也就是這三條,都說無論是放在今天,還是放在2000年前,都是歷史的反動。但是事實真的如此嗎?

商鞅的強國變法,網暴教科書外的邪惡,淺談邪惡之外的說法

第一,先從字面來說,剷除“仁義和平善良孝悌”,按軍功受爵。這個有錯嗎?軍隊不是就應該一切按軍功來說嗎?在當時那個勞動力皆是士兵的年代,每戶出丁,按功受爵,沒毛病呀!在當時那個諸侯並立禮崩樂壞,百姓為了生活,國家為了生存的時代,還能提什麼呢?除了生存還是生存。

第二個說的是秦法來管理百姓,讓人相互檢舉揭發。告密,告的是什麼?禁止私鬥。先秦時期,私鬥頻發,往往村莊以家族而存在,在那個農耕靠天的時代,水源之爭比比皆是,往往村與村之間,族與族之間更是頻繁發生,死傷無數的壯勞力。要知道那個時代最寶貴的就是壯勞力,而私鬥帶來的仇恨,又被帶進軍隊,在那個信息不暢,家族為先的時代,要儘快改變這種狀況,唯有嚴法來改變。

商鞅的強國變法,網暴教科書外的邪惡,淺談邪惡之外的說法

第三百姓只許務農,要知道我們華夏大地,自古以來都是農耕社會。人口是國家的源泉和最大的財富,糧食又是人口生存的保障,想要發展人口就必須有充足的糧食。鼓勵甚至強迫百姓大力種植糧食,拒絕懶惰有錯嗎?要知道同時期的歐洲,對面島上的日本都還處於什麼樣的戰爭規模,而當時的華夏大地呢?白起的一次坑殺完爆他們。而這一切都歸功於大量的糧食存在。

受人詬病的三點說完,我們回頭看看商鞅的兩次變法的主要內容吧。

商鞅的強國變法,網暴教科書外的邪惡,淺談邪惡之外的說法

商鞅第一次變法主要內容:改革戶籍制度、實行什伍連坐法、明令軍法獎勵軍功、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嚴懲私鬥、獎勵耕織重農抑商、改法為律制定秦律、推行小家庭制等改革方略。

第二次變法的主要內容:開阡陌封疆,廢井田,制轅田,允許土地私有及買賣、推行縣制、初為賦、統一度量衡、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禁遊宦之民 、執行分戶令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等改革方略。

兩次變法,從政治,經濟,軍事,文化來進行改革,以秦法來保障其實行。促成了秦國的強大,更為秦國的統一打下了堅實的基礎,自商君變法後,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再沒有一次這樣完整的變法成功過。

有人說商君變法思想還有”弱民,愚民“,讓老百姓貧窮,愚昧,國家才能富強。是根據《商君書》"弱民篇“所說。但其文寫道:”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樸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故曰:以強去強者,弱;以弱去強者,強。·······“據全篇來看,結合商鞅法制的思想,我們是否認為他指的是百姓和政權法律的對立關係呢?人民接受法律,不反抗政令,國家肯定強,········

而”愚民“一說更無稽之談。首先提出這一概念的是老子,從老子的第三章裡可以看到,”無為而治者無不治。不分高貴難得之貨使人民無知無慾自然不會有野心貪婪之心。不分賢者愚者之見人民心不爭。自然不會有虛偽驕傲之分。為無為者無不治。聖人之治也!“

商鞅的強國變法,網暴教科書外的邪惡,淺談邪惡之外的說法

司馬遷說,商君,其天資刻薄人也。更為商鞅變法中秦法嚴苛帶來了後果,說商鞅是酷吏,但事實真的如此嗎?他只是堅定的信仰著依法治國的決心。秦法在某些方面的刑法確實稱得上”酷法“。但這只是在那個人民愚昧時代下造成的,以嚴法來儘快的改變風貌,但是他的”法“卻是公正的。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連秦孝公的哥哥也倒在了他理想的法治社會之下。你能說他殘酷嗎?即使最後他帶來了”作法自斃“這個成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