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將成證監會“長臂管轄”第一案?

瑞幸將成證監會“長臂管轄”第一案?

出品|虎嗅大商業組

作者|敲敲格

瑞幸迎來了證監會的鐵拳。

4月27日,據騰訊新聞《一線》報道,中國證監會已經派駐調查組進駐瑞幸咖啡多日,此外,多位審計人員正在對瑞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在27日上午,網絡上有傳聞稱,瑞幸咖啡“被公安、工商部門接管,造假庫源被挖走,全部數據上交”。根據媒體現場探訪,瑞幸的北京總部未見異常。

同日下午3點,瑞幸咖啡在微博上發佈聲明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瑞幸咖啡經營情況相關工作的瞭解。公司及全國門店運營正常。”

瑞幸將成證監會“長臂管轄”第一案?

代理了國內投資者起訴瑞幸咖啡一案的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告訴虎嗅,他認為這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長臂管轄第一案”。他同時表示,這也是國內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向境外上市公司索賠的第一案。

什麼是“長臂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2019年底完成修訂,2020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其第2條第4款即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針對瑞幸這類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只要它“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都可依據新修訂完成的證券法予以處罰,這也是法律人士概括的“長臂管轄權”“境外管轄權”。

那麼,該怎麼判斷瑞幸是否“損害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曾在4月中旬撰文表示,瑞幸案雖然影響不小,但還不至於成為新《證券法》長臂管轄第一案,原因是——

……(新《證券法》第2條第4款)其實還有一個隱含的法律適用前提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所在國不能實施有效的懲罰或保護,所以有必要耗費中國的執法司法資源來伸張正義。長臂管轄不是不能行使,而是要講究必要性,一是對本國民眾有必要進行額外的實質保護,二是不對國際法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破壞。

國際社會由主權國家組成,隨著跨國活動的發生,基於行為人國籍或住所的管轄、基於行為發生地域的管轄、基於行為其後果的管轄等多種法律管轄權會產生交叉。而由於國界線內主權的排他性,所以屬地管轄一般是優先行使,非屬地管轄相對具有補充性。

究竟該怎麼衡量瑞幸財務造假事件帶來的影響,是需要明確的一點。楊兆全告訴虎嗅,截止4月27日,他與律所已接受了30餘位投資者的委託,但整體而言,國內購買瑞幸咖啡股票的人數不多,所以參與索賠的數量可能也不會太大。

此前,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黃江東、施蕾亦撰文(《瑞幸事件的證券法思考》)表示證券監管作為公權力的一種,應立足於維護我國“公共”市場秩序、保護我國“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引號內為強調內容),這兩點是啟動“長臂管轄”的基本考量。換言之,如果僅僅涉及少數私募投資者,似以不啟動“長臂管轄”為妥。

但楊兆全認為,新證券法有長臂管轄的規定,若瑞幸咖啡作為長臂管轄第一案,因政府監管機構高度重視,合情合理;另外一方面,這是中美監管合作的重要案件,有推動國際友好合作的意義。

對於瑞幸的“身份”,證監會聲明中有過詳盡的描述:“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註冊地在開曼群島,經境外監管機構註冊發行證券並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看,瑞幸是一個境外公司,但也擁有境內運營實體,在中國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獲得收入。

瑞幸財務造假消息傳出後次日(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表聲明,表示對此事高度關注、強烈譴責,將按照國際證券監管合作的有關安排,依法對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同日,瑞幸咖啡境內實體註冊地的廈門中級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在接受界面新聞採訪時也表示,原則上可以接受境內起訴,下一步處理得結合具體案由的申請而定。

楊兆全律師4月22日在微博上表示,其團隊代理的瑞幸咖啡維權訴訟,已經向廈門中級法院郵寄提交起訴狀。他告訴虎嗅,在這些因購買瑞幸股票而造成損失的委託人中,損失最大的一位損失了將近200萬元人民幣。

觸發“長臂管轄”後……

一旦真的觸發“長臂管轄權”,瑞幸可能面臨什麼?

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瑞幸可能迎來“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一倍的罰款”,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能包括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監事、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等等。

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三章第181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章第85條

瑞幸的財務造假事件,給所有中概股的信譽蒙上陰影。針對此事,監管層已進行過三輪直接或間接的表態,可以看出其重視態度——

4月15日,國務院金融委召開第二十六次會議,國務院副總理、金融委主任劉鶴主持,會議特別點名了“最近一段時間,一些上市企業無視法律和規則,涉及財務造假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惡劣行為”;

4月22日,在國新辦的新聞發佈會上,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曹宇就“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表示,“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性質惡劣、教訓深刻,銀保監會將堅決支持、積極配合主管部門依法嚴厲懲處”;

除了4月3日的聲明,證監會還在4月24日發佈了“證監會嚴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公告,再次表示“財務造假必須堅決從嚴從重打擊”。

瑞幸會成為正式觸發新《證券法》“長臂管轄”的第一家公司嗎?監管層面的強硬態度可能已經給出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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