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是行政机关针对村民委员会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内容上未直接设定村民的相关权利义务,对改造范围内相关村民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可能采取的强制拆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行为。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20)粤行终81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被诉穗埔府函〔2019〕56号《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沙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针对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该《批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内容上未直接设定上诉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对改造范围内相关村民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可能采取的强制拆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行为,因此被诉《批复》并未实际影响上诉人梁浩杨、梁金辉的权利义务。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梁浩杨、梁金辉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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